观韬知产观察丨《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过程中的一些亮点
作者:李洪江 吕婷
【前言】
2024新年伊始,修法大礼包缤纷亮相,如《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公司法(2023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商标法》同样正在积极修订。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8月发布,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2023年迎来了又一次大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期待后续精彩呈现。
【修法亮点】
此次草案尝试改变传统宽松注册主义,打破“重注册、轻使用”窠臼,使商标法回归识别来源、表彰商誉的本位;并对禁止重复注册申请、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丰富商标移转制度等方面着重进行完善。特别是以下几处:
亮点之一:新增【禁止重复注册】条款
首先,在草案新设的第二章关于商标的注册条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新增了“除另有规定外,同一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应当只注册一件相同商标”的规定。此次新设立的第二章通过将原第一章内容进行精简,并将第一章的禁注禁用条款、第三章的核准条款和第五章的部分无效理由进行合并,形成了体系更加清晰合理的“商标注册条件”。
其次,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重复注册的规定通过其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对禁止重复注册情形进行重申,并通过其第二款规定了六种例外情形:(一)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已实际使用的在先商标基础上做细微改进,申请人能够说明区别的;(二)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三)因未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说明,导致在先注册商标被注销,但该在先商标已实际使用的;(四)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因未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但该在先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五)在先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但该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已不复存在的;(六)有其他重复或者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的。
长期以来,为维持确权程序中状态不稳定商标的生命接续,多数代理机构通常建议市场主体进行商标备份申请。以上新增规则正是回应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循环注册、程序空转等问题导致的商标资源浪费和管理失序,力争为积极健康的市场营商环境正本清源。因此,在该条款正式修订实施后,各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在制定商标确权策略时需审慎使用备份申请方式,包括对商品、服务、标识创新等细节的重新考量,积极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亮点之二:新增【说明商标使用情况】条款
国际上已有部分国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颇为重视,由官方定期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方可维持权利,如:美国、波多黎各、海地、墨西哥、阿根廷、菲律宾、柬埔寨、佛得角、莫桑比克。我国此次草案借鉴了其中的一些闪光点,由第五条第一款搭配第六十一条取得并维持权利,具体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要求申请人对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使用或承诺使用;并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提交核定商品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说明,且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此举大刀阔斧地力改商标注而不用、囤积闲置之顽疾,为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疏浚清淤。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制度依然坚持“申请在先”原则,此次引入商标使用规则更侧重于手段功效,而非动摇基石。另如,草案第二十五条后半段:同一天申请不能辨别申请时间先后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尽早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从一开始就重视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日常使用及使用证据管理,按照时间顺序、使用证据类型等建立数据库,力求各类型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对应成链,并重视每份证据对标识和商品/服务的体现,从细节之处维护自身权利。
亮点之三:在相对理由无效宣告程序中新增【商标移转】条款
草案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增加了恶意抢注商标的强制移转制度,但仅限于无效宣告程序,并且仅限于三种相对理由: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权利/权益/使用。若存在其他应当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如绝对理由),或虽然请求移转注册商标的理由成立,但该移转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如争议商标权利人名下有多件近似商标,仅移转涉案商标一件将导致混淆、失序),则官方将直接作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该条款的设计同样是一场十分接地气的及时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无效宣告程序与在先权利人最终赢回权利之间存在较大时间差。实践中,在先权利人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提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争取谈判商标转让;二是提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新的注册申请,等待无效宣告的裁定。然而,无论何种方案都是平行的单独程序,存在各自的审限,甚至会有衍生的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进一步程序拖沓,更有甚者需要持续数年才能赢回权利。此次修改无疑大幅缩短了维权时间,节约了权利人成本和官方行政资源,实为一项意义不凡的进步。
此外,此次草案还有以下小亮点值得关注:
一、异议期限由3个月缩短为自初审公告之日起2个月,且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同样由3个月缩短为自初步审定公告2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并且取消了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改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撤销程序新增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种依申请撤销的情形,而不仅限于原来的成为其核定商品通用名称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两项;并且扩充了依职权撤销的范围,即前述后两项情形。
三、针对商标侵权纠纷,增加了仲裁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定。
不难发现,以上修改处处体现高效、实用和规范,要求各市场主体开始重视使用、继续诚实守信,同时也为之提供了便利之策。
【结语】
营商环境,效率先行。唯有行之有效的行政举措,方可优化市场主体良性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积极向上。从立法程序上看,此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主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尚有司法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步骤需逐级进行,因此距离落地成为法律还有一定的时间和修改空间。千里春光无限好,一声惊雷万物生。相信不断完善的法律一定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