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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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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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之合规建议作者:邢颖 谭彦华 李文杰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近日对2022年5月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和《实施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施行。根据《管理规则》的规定,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主体责任,如果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将受到协会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将受到协会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协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加入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对待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的内部管控,保证从业人员管理持续合规。本所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通过深度解析《管理规则》和《实施规定》,从建立、完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合规机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管理人有所助益。一、 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需适用《管理规则》的从业人员范围《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了从业人员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人员以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展工作,二是该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基金业务。具体来看,受《管理规则》规制的从业人员,对于私募证券管理人,包括从事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