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第49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闫笑男、李梦娇
【前言】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升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理解探讨案例指导意义。
案例一:第43541282号“花满楼”商标异议案:合理界定在先权益范围,防止不当限制使用公有领域元素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第30类第43541282号“花满楼”
指定使用商品:大麦茶;黑茶;黄茶;乌龙茶;薄荷茶;绿茶;白茶;红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
异议人:郑小龙
被异议人: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该人物作为古龙创造的三花之一(花满楼、花无缺、无花),具有鲜明的性格特征,并随着多个版本的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陆小凤传奇》中的该人物角色名称相同,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白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性,从而挤占了本属于异议人作为古龙长子以继承人身份享有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一方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涉及作品角色名称“花满楼”的较少,该角色完全未达到“商品化权益”所要求的知名度;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没有主观攀附异议人作品知名度的恶意,其注册“花满楼”作为商标寓意花香满楼,使用在花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自身产品特点。异议人所称“花满楼”为作品角色名称,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商标局观点】
被异议商标“花满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异议人称“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小说《陆小凤传奇》中人物花满楼的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古龙先生小说《陆小凤传奇》的著作权。因人物名称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古龙先生小说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当代亦有以“花满楼”为名的歌曲、散文,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应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43541282 号“花满楼”商标准予注册。
【观韬点评】
在本案中异议人所称的在先权利,为古龙先生《陆小凤传奇》的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古龙先生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其身故后的50年,古龙先生于1985年去世,《陆小凤传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但根据被异议人的答辩,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本案被异议人将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而《陆小凤传奇》中的“花满楼”是作为人物形象被大众所熟知,与茶叶产品并没有紧密的联系,被异议人的商标专用权不会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
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都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基本原则,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应体现为异议人以及被异议人为完全平等的主体,双方权利均应被给予合理的公正保护。在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没有不利影响或者影响微乎其微时,要考虑公平原则,维护市场稳定和善意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在先权利保护与公众的行为自由。本案合理界定了在先权益范围,有效防止不当限制使用公有领域元素,正是平等与公平原则的体现,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