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2022年第37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李泸 乔昱达
前言: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最高院结合历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每年持续发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最高院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一、游戏对小说改编权的侵权认定
案号:(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同时,张威还创作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的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观韬点评:
本案涉及手游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侵权认定问题,对今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认定游戏作品侵害他人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具体规则,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当综合判断,并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的手段辅助判断。同时,大型游戏体量较大,权利人取证需要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法院采取该认定规则时并未绝对要求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公证所有游戏章节。该审理思路对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也具有意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二、新型涉数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认定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个人微信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主要为个人微信用户的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微信平台的数据权益,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方对于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腾讯公司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60万元。
观韬点评:
本案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因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等影响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的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和判决说理层面上均具有前沿性,对用户、平台、第三方数据权益的性质和边界问题进行了富有开创意义的探讨。在平衡各相关方权益关系的基础上,本案判决厘清了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确立分类保护原则,提出判断数据抓取及使用行为正当性与否的标准和方法,并明确了数字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案号:(2019)粤民终407号
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拥有多项“QQ企鹅图片”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谭发文为傲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傲为公司)的股东及董事。2008年12月,谭发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11年3月,腾讯公司以谭发文、傲为公司销售的QQ迷你音箱侵害其著作权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后双方就该两案达成和解,谭发文同意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款2.5万元。谭发文同时承诺,将于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其企鹅音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法院查明,谭发文并未履行承诺,且持续缴纳该外观设计年费至2015年12月。此后,腾讯公司与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企鹅外型音箱。2016年2月,谭发文以腾讯公司及中科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腾讯公司随即针对谭发文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谭发文的起诉。后腾讯公司以谭发文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仍然恶意提起侵害专利权的诉讼,并给腾讯公司造成了包括商誉损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预期可得利益等在内一系列损失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谭发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348、349号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谭发文明知腾讯公司对涉案QQ企鹅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已经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申请与QQ企鹅形象基本一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其申请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谭发文明知专利权的获得不具有实质正当性,仍基于不当取得的专利权,不适当地主张权利,意图获取非法的市场竞争利益,其行使权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谭发文辩称腾讯公司的美术作品是平面作品,而谭发文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立体作品,两者不构成权利冲突,其不存在主观恶意。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美术作品与谭发文申请的涉案专利两者表达的内容实质相同,均为QQ企鹅形象,两者只是呈现的载体不同,谭发文据此主张两者不构成权利冲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从谭发文的主观状态分析,2010年12月6日,腾讯公司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谭发文等销售“QQ企鹅”形象音箱的行为侵犯其QQ企鹅形象著作权和商标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348、349号案,并提供了腾讯公司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的QQ企鹅形象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证书等证据。谭发文在该两案中与腾讯公司等达成和解,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谭发文在提起236号案前早已知悉腾讯公司拥有QQ企鹅形象的在先权利,其专利产品侵犯腾讯公司知识产权。在236号案起诉状中,谭发文也承认腾讯公司的QQ企鹅形象音箱与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因此,谭发文主观上知悉其外观设计专利缺乏合法权利基础。谭发文上诉认为348、349号案调解笔录中关于谭发文作出撤回涉案专利的承诺未写入调解书,谭发文有理由认为该部分内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谭发文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一审法院以调解书及调解笔录认定谭发文存在主观恶意不当。
观韬点评:
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在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要坚持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防止少数市场主体以滥用权利的方式损害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新类型案由,在行为要件、裁判标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中,二审法院从权利基础、判断能力、抗辩事由等多方面,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也给予了充分论述。本案裁判对于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边界,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均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