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最高院知产庭案例速递(2022年第24期)
作者:李洪江 武泽钰 闫笑男
前言:2022年4月,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最高院结合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最高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一、浙江高院明确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
案号:(2021)浙民终294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美国“惠氏”是婴幼儿奶粉知名品牌,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有权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和进行维权。914401115583999384(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拥有“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其与惠氏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陈泽英与管晓坤曾系夫妻,管晓坤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后陆续受让“惠氏”“Wyeth”等商标并许可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使用,两人还设立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氏公司)等销售实体,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实施侵权行为;杭州向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笛公司)成立时亦将“惠氏”作为企业字号,与原广州惠氏公司共同经营网上店铺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陈泽英、管晓坤、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裁判观点:
本案中,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六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各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原广州惠氏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故以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以侵权获利的3倍计算赔偿金额。该院遂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六被告停止侵害,并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5万元。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因各被诉方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在权利人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根据二审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参考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侵权人提交的财务数据计算出侵权期间的营业总收入以及以经销商数量与年购货指标计算销售收入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再综合考虑侵权方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恶意注册商标后在全国100多个地级市发展经销商、在线上开设多家店铺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故本案赔偿总额应为基数的4倍。据此,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综上,该院于2021年4月26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韬点评: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案件。“故意”和“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侵权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标识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以及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数额应当分别计算,选择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基数时可参考同行业利润率,在综合考虑销售规模和数量等证据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范围,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应为基数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二、广东高院明确服务商标使用认定标准
案号:(2021)粤民再208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吉尼斯公司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了“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商标。吉尼斯北京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人。2013年12月2日,大明公司的避孕套商品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认证。吉尼斯北京公司有偿许可大明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该许可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大明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奥妮”牌避孕套包装盒上印制“™纪录保持者”“吉尼斯世界纪录®”标识以及可以辨认出标识的证书缩略图。吉尼斯北京公司认为大明公司系在“广告宣传”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等。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于指示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服务在本质上是人的行为,具有无形性,任何服务商标均无法物理性附着在其核准注册的服务之上。区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使用的依据不是商标物理性附着的附着物,而是相关公众认知的来源指向。被诉侵权商标物理性附着在“避孕套”商品的包装盒上,其未通过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等,穿透其物理性附着的“避孕套”商品,指向“广告宣传”服务的来源。大明公司是在“避孕套”商品而不是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完全不类似的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故大明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观韬点评:
商品有形而服务无形,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是相关纠纷的司法难题之一。2021年3月1日,服务商标被纳入刑事保护。对服务商标使用的正确认定,更关乎到当事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提出的服务商标使用认定标准,澄清了服务商标审判的“模糊区”,为我国今后构建合理的服务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样本。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三、根据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惩罚幅度,严厉惩治恶意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
案号:(2020)豫知民终696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享有第1210799号商标“”、第4604867号商标“”、第6169457号商标“”等七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巴布豆中国公司对“巴布豆”相关系列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得该品牌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儿童服装、鞋、玩具的批发、零售。泉州巴布豆公司的关联公司曾为1210799号“”注册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其在明知巴布豆中国公司及“”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在同一行业使用,并注册、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申请注册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系列商标近似的第3191146号商标“”、第1561503号商标“”、第3688561号商标“”等14枚被控侵权商标,与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盛公司)共同生产经营童鞋商品。巴布豆中国公司先后在北京、重庆、郑州、武汉、西安、济南等十余个城市公证取得被控侵权商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作出并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认定泉州巴布豆公司的该14枚被控侵权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裁定对该14枚被控侵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巴布豆公司与万泰盛公司未经巴布豆中国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泉州巴布豆公司将“巴布豆”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和公司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或者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泉州巴布豆公司、万泰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巴布豆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万元;泉州巴布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巴布豆”字样,停止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二审法院经审理,在查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观韬点评:
本案判决有力制止和惩治了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恶意注册和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企业名称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在查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根据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惩罚幅度,体现了严厉惩治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彰显了对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护的鲜明态度,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
四、通过行政机关、网络销售平台等全面规制商标侵权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案号:(2021)苏民终549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经过许可,对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依法享有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事宜展开维权行为。经过多年使用与宣传,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品牌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尔心安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将含有“大自然”的文字“大自然美学家”注册为企业名称,将含有“nature”的文字注册为域名“naturemxj.com”,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和官方网站www.naturemxj.com对外宣传其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通过中华地板网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的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各经销商。其使用表现方式“”、“”、“”、“”、
“”、“”。
周福良于2012年申请注册第11612776号“”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17年5月,周福良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大自然公司,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短时间内经销商达到47家之多。2018年2月,周福良第11612776号“”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又在37个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截至本案诉讼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已申请注册了“大自然XX家”系列商标50余件,其中与地板有关12件。
大自然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兴苑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木地板及到该店仓库公证取货。公证书显示,该店门口展示了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中显示“大自然美学家苏南分公司(厂家直供)”、“强化地板25元/平方起实木地板150元/平方起”字样,店内装潢多处使用了“大自然美学家”标识,店内地板产品价格标签上标有“”标识。在该店铺的仓库中存放大量地板产品,所有地板产品的外包装盒子上均用较大字体标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字样,部分地板的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宴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9月28日,部分地板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以下简称喜尔欣地板厂),同时标注了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对外招商电话和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公司网站。仓库中还存有踢脚线和铺地板的地膜产品,踢脚线的外包装上有“”标识,地膜的塑料外包装上也有“大自然美学家”字样的标识。该店铺的发货单抬头显示“大自然美学家发货单(工厂直供)”。
据此,大自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因尔心安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停止侵权,因尔心安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东兴苑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连带支付大自然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2924元、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近似商标被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无效后,侵权人继续恶意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大侵权规模,并以撤资、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来逃避责任,属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侵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包括特许经营所获利益和生产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所获利益两部分。其中,生产销售侵权商标产品的收益可以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与每家加盟商的销售数量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当侵权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率以及加盟商数量等财务资料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现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单位利润与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来计算损害赔偿。
观韬点评:
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生态,妨碍了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对此应当坚决制止,并加大惩治力度。本案系通过司法裁判全面规制商标侵权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裁判中详细分析确定了侵权人通过特许经营侵权获得的利益和生产销售侵权商标的产品获得的利益,并针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大自然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严厉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审理中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其对当事人违法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处理,促使其建立全流程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法院还向中华地板网、中华建材网等互联网销售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提出探索构建知名品牌地板红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平台数据巡查、审核和投诉等工作机制,推动互联网平台填补用户管理和信息审核的漏洞,净化了互联网空间,从源头上减少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被《人民法院报》、知产财经等媒体专题报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