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06:裁员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才生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裁员方案只要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即可,无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然而,上海市总工会公布的《关于工会参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规定,如发生裁员方案未被职代会通过的情况时,企业行政和工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职工代表沟通、对话,了解群众的想法和疑点,再作针对性的协商,对方案进行完善或补充,再提请职代会审议,直至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上述工会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原因在于,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并非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立法法》上并没有立法主体的资格。因此,相关工会的规定,仅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的参考,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