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42: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需要12个月封顶?
申达观点:
针对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时,其赔偿金是否需要12个月封顶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受12个月的限制,这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47、87条规定推导出来的,即法律规定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而经济补偿是需要12个月封顶的,故赔偿金也自然要依此封顶。而下述案例则反映了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不应受12个月的限制,其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25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既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就不应封顶。
基本案情:
1990年9月26日,原告持深圳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入职被告的上级公司“中X企业集团公司”(已更名)。
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原告“2012年考核不及格,公司与你协商调岗调薪未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26141.26元。该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3]9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84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另,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争议,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不及格的证据,即没有合法事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3785元,应按三倍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13785×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