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期遇上节假日
摘要:
当员工享有的医疗期覆盖休息日/节假日时,是否应该相应剔除?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种观点也众说纷纭,本文尝试梳理,并作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正确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医疗期,不仅关乎员工自身权益,也是企业合规用工的重要环节之一。
此前我们曾撰文,简单梳理了上海地区(“n+2”)和其他地区(以“循环计算”为主)的不同计算方式。除按当地规定执行外,还有一些细节会对医疗期的计算产生影响。比如,当员工享有的医疗期覆盖休息日/节假日时,是否应该相应剔除?
上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种观点也众说纷纭,我们尝试梳理,并作如下解析。
一、 关于是否扣除休息日/节假日的问题
(一)大部分地区严格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进行操作,未将休息日/节假日另行剔除。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上海地区则较为特殊,规定医疗期应扣除休息日/节假日,按实享有。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上海地区的规定是为了“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并不涉及医疗期的计算;故也应依照236号文执行;无需剔除。
但我们还是建议结合下述“制度工作时间”(月工作日为20.83天)区别对待。
二、“一个月医疗期”到底有几天?
医生在开具病假单时主要考虑的是医学概念上的恢复期。而用人单位收到病假条时,更多关注的是员工医疗期的计算和病假工资的支付。
依照我们上述观点,“一个月医疗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理解一:在大部分地区,劳动者连续病休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不另外剔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病假满30天,计为一个月。
理解二:在上海地区,由于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故依照“月工作日”20.83天(一般四舍五入为21天)计算“一个月”。可以认为“一个月的病假”相当于“一个月所对应的工作日”,即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假满20.83天的,视为享受了一个月的医疗期。
假设病假单载明“建议休息30天,2019年10月16日上午至11月14日下午”。由于上述时段包括8个双休日,故实际病假日(工作日)为22天;劳动者已享受一个月又1天的医疗期(21天+1天),比其他地区多计1天医疗期。
如同样病假30天,但休息日期为节假日较多的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于上述时段包括国庆长假和双休日长达12天,故实际病假日(工作日)为18天;劳动者享受到医疗期为一个月不满3天。
由于病假日期遇到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同样时长的病假会被计为不同的医疗期。
三、案例计算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的计算,来体会“医疗期”是否扣除休息日/节假日的不同。
情况简介:
2019年1月,小王进入合汇公司工作;其医疗期为三个月。
小王入职后兢兢业业,没有申请过事假或病假。后因患肺炎,小王自2019年8月1日起,连续病假至10月31日。
问题:小王什么时候医疗期满?
计算医疗期:
(1)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情形
一般依照自然月或30天计算医疗期,小王在2019年10月31日医疗期满。
(2)上海的情形
小王享有的医疗期也是三个月,实际为92天。但因为在上海地区,连续病假需扣除休息日/节假日。
2019年8月的假日为:9天双休日
工作日为:31-9=22天
2019年9月的假日为:1天法定节假日(9/13中秋节);8天双休日(9/29调假补班)
工作日为:30-9=21天
2019年10月的假日为:3天法定节假日(10/1-3国庆节);9天双休日(10/12调假补班)
工作日为:31-12天=19天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剔除休息日/节假日后,实际工作日为62天(22天+21天+19),即实际病假天数为62天。而小王依法享有的三个月法定医疗期应计为为63天(20.83天计为一个月,四舍五入为63天)。故其医疗期在2019年10月31日尚未期满(还剩1天)。
由于上述时段恰逢中秋及国庆长假,均被剔除在实际病假天数之外,未计入医疗期;故上海地区劳动者更晚达到医疗期满。如遇剔除日较少的时段,上海地区劳动者也可能会更早达到医疗期满。请公司在计算时一并考虑在内。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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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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