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式开启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历史。除了补偿年限(是否十二个月封顶)外,补偿标准(是否三倍社平工资封顶)也受到了相应调整。各地对新旧两法过渡中的模糊地带也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实务口径;相邻的浙沪两地对工作年限的前后衔接就作出了不同理解。
一、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是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的依据所在。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简要梳理并列表如下:
补偿年限 | 2008年前 | 2008年后 |
不满一年工作年限的计算 | 超过半年算一年,不满半年不算 | 超过半年算一年,不满半年算半个月 |
超过12年情形 | 因“协商解除”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十二个月;另行约定的除外。其他情况均依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 与解除的理由无关,工资金额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上限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否则,依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等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规定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2008前工作年限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 |
补偿标准 | 2008年前 | 2008年后 |
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 | 依照实际工资计算补偿金 | 依照三倍上限计算补偿金,且不超过十二个月 |
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 | 依照实际工资及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 |
二、浙沪两地关于分段计算的延伸规定
上述表格,是根据法律原意整理,但在实际分段计算过程中,各地存在分歧。主要问题在于超过三倍上限的高收入员工,比如:
问题一(补偿年限):
员工(其工资超过三倍上限)工作年限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该员工在2008年后工作年限未超过十二年,但合计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计算经济补偿时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规定?
问题二(补偿标准):
员工(其工资超过三倍上限)工作年限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补偿标准是统一适用“三倍上限”,还是分段计算?
上海地区:补偿年限和补偿标准均分段计算
上海地区基本遵照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操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浙江地区:补偿年限和补偿标准均不分段计算
1、关于补偿年限不分段的依据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二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
2、关于补偿标准不分段的结论,参照判例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439、440号民事判决:
“对方雁诉请的晖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0元,因方雁月工资高于杭州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11707.75元,故按月工资11707.75元支付方雁11个月(根据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月份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分段计算后相加的原则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8785.25元,方雁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案例演练
范西屏先生自1993年8月1日进入维奇贸易有限公司,月工资1万。
2008年起,月工资调整为3万。
2017年5月2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如发生在上海,我们应这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步骤一:判断解除事由。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步骤二:计算199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协商一致”属于工作年限受12个月封顶的法定事由。
虽然范西屏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4年又5个月,但最多只能计算12个月的补偿。
补偿基数——上海按实际月平均工资3万元计算。
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3万×12个月=36万
步骤三:计算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范西屏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万,超过三倍社平(上海2017年平均工资三倍上限为19512元/月),适用封顶原则;且2017年工作未过半年,计0.5个月。
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19512元×9.5=185364元。
步骤四:将两段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加,即:
上海地区:360000+185364元=545364元
如发生在浙江, 以杭州地区为例:
由于范西屏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万,超过三倍社平(杭州2017年平均工资三倍上限为15294元/月),适用整段封顶。
浙江地区:15294*12=183528元
综上,上海地区的分段计算方式,基本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本意,也较好的保护了高薪员工的合法权益,但计算相对繁琐;浙江地区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改变了“分段计算”的立法本意,也减少了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但计算方式相对简单。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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