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计算原来可以这么简单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医疗期期限的计算常有混淆;甚至还有上海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不同计算方式,我们通过表格等形式,做简单梳理。
上海地区:医疗期 = 本单位工作年限“n”+ 2(上限为24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上海地区系“工作期间累计”计算,不存在循环计算的问题,故相对简单明了。
其他地区:分段计算 + 循环计算
除上海外的其他地区,主要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计算医疗期。
主要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医疗期;
2.根据医疗期时长确定对应的循环周期;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循环周期内累加,以判断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
上述计算相对复杂,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速查表中根据实际情况一一对号入座:
医疗期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限。 |
医疗期计算 |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限 | 医疗期累计计算的循环周期 |
不满10年 | 不满5年 | 3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6个月内 |
5年以上 | 6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12个月内 |
10年以上 | 不满5年 | 6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12个月内 |
5年≤n<10年 | 9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15个月内 |
10年≤n<15年 | 12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18个月内 |
15年≤n<20年 | 18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24个月内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从第一次病休到30个月内 |
注:1.工作年限以病休第一天时计算。 2.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3.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员工因病休息的,不应计入医疗期。因此,医疗期天数应按20.83天/月计算,而非21.75天/月。 |
医疗期延长 |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超过患病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限 |
医疗期待遇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医疗期内终结医疗 | 安排恢复原工作 |
不能从事原工作 | 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1-4级伤残的,退休、退职 |
5-10级伤残或无评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医疗期满 | 被鉴定为1-4及伤残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
医疗期满 解除劳动合同 | 前提条件 | 经济补偿 | 医疗补助费 | 重病和绝症增加医疗补助费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N个月工资 (未提前30天通知的,增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 | 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引用于胡燕来律师整理的《企业HR实务操作必备手册》电子书》)
我们下期再见!
胡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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