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关于春节加班费的问题,本来没有争议。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
“……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比如,员工A月工资为10000元的,其日工资为10000元/21.75天=459.77元。
春节三天加班工资为:459.77元×3天×300%=4137.93元。
员工A整个2月份工资为:10000元+4137.93元=14137.93元
但一些对劳动法实务更为了解的人,在“300%是否包含原本工资”的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
有人引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为“年休假”是员工在计薪的工作日休假的福利,单位本就支付员工工作日工资;故员工休假的,可以既不上班又拿100%的工资;如未休假的,可以获得正常的100%工资,还能享有另外200%的补偿。这是“300%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完整表述。
同时,《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故有人认为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支付的300%加班工资,也应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 春节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故春节是计薪日;“未休年休假”中的“工作日”也是计薪日;
2、 “未休年休假”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法律均规定依照300%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3、 “未休年休假”补偿的300%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100%工资收入,单位其实只要再支付200%即可;故春节加班工资以此类推,也只要再支付200%即可。
根据该推理,上述案例中员工A的2月份工资为:
10000元+459.77元×3天×200%=12758.6元
正因为存在上述不同意见,故《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在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中,作出特别说明:
“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
原劳动部在计薪日等问题上,有过多次反复,弄得争议不断。但基于上面的“另外”二字,主流观点还是认为,除正常工资外,还应额外支付300%加班工资。
预祝各位新春快乐,我们下期再见!
张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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