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法律要点提示
作者:刘珍
前言: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系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成员国,近年来东盟国家经济增长迅速,印尼更是以其独特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不断开放的营商环境吸引着海外投资者。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发展推进,我国与印尼在投资、贸易以及工程建设等领域也保持着日趋紧密的合作关系,国内投资者赴印尼的投资热情不断高涨。
鉴于此,我们与来自印尼当地的律师事务所SHIFT(后附资料介绍)的创始人Kurniawan Tanzil针对如何在印尼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沟通交流,以期为我国有印尼投资需求和投资计划的企业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法律意见。
一、在印尼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要点
(一)公司设立协议的起草及审批
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由公证人起草的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还需要通过SISMINBANKUM系统(通常只有公证人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进行提交并获得印尼法律和人权部部长的审批,获得审批后公司的全部数据会被传递到Online Single Submission(“OSS”)系统,以便于公司后续申请商业注册登记号等许可。
(二)股东人数的要求
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至少有两名股东。例外情形是:如果属于印尼当地的小微企业的则可以只有一名股东;如果属于印尼当地国家所有的企业、区域性独资企业、村办企业或者《印尼资本市场法》项下规定的职能为证券清算、储蓄、担保等机构的,则也不受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
(三)公司设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
需要提示的是:在公司获得法律实体地位之前,代表公司的法律行为只能由所有董事、所有创始人和所有监事执行,一旦公司获得法律实体地位,公司将依法承担这些法律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如果这些法律行为由创始人实施,则只有在公司获得法人地位后六十天内举行的首次股东大会上获得所有股东批准后,这些法律行为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点
(一)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起草及形式要求
公司不需要登记或者公布公司章程的修订案,因为法律和人权部会登记和公开修订案内容。公司章程修订案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并用印尼语起草,未能以公证书形式起草的公司章程修订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三十天内转换成公证书的形式。
2、公司章程修订案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需要由法律和人权部审批的修订案,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目标和宗旨以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存续期间、授权资本、公司发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减少或者公司形式的变化;第二种类型是只需要通报法律和人权部的情形,即除上述所列事项以外的情形。
3、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审批和通报程序
在包括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公证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审批申请或者通知书必须提交给法律和人权部。据此,前述第一种类型待收到法律和人权部的审批后生效;前述第二种类型将在法律和人权部收到通知后生效。
对公司信息的修改,包括股份转让、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变动、公司解散,都不属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但仍必须通知法律和人权部。
(二)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数额和缴付
根据《印尼公司法》以及相关政府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授权资本根据公司创始人(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最低授权资本可能因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异。
公司的授权资本必须发行并实缴达25%以上,而且需要有有效的出资凭证。出资凭证需要在公司设立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法律和人权部。实际上,通常是由公证人将该凭证提交给法律和人权部。
2、非货币出资
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时,必须附有详细信息,说明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或价格、类型、状况、地点以及其他有利于明确出资的详细信息。
另外《印尼公司法》规定以不动产出资的必须于公司设立协议签署之日或股东大会决定该股份出资后的十四天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进行公布。
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对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用来抵销应支付的股份对价。
3、交叉持股和股份回购
《印尼公司法》禁止交叉持股,即不得拥有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的股份,但不包括根据法定、赠与或者遗嘱等方式获得的股份,并且这些股份需要在一年内转让给另一方。
根据《印尼公司法》,公司通过回购方式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有法定的限制要求,即公司回购的最大比例为为已发行资本的10%。公司持有回购股份不得超过三年。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来行使股东大会关于股份回购的决策权,但该授权有效期仅为一年,到期可延长。同时通过股份回购、法定、赠与或者遗嘱等方式获得的股份无分红权或者投票权。
4、公司增资和减资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在授权资本的限额内增加已发行和已缴付资本的决议须经持有半数以上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经投票获得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方可有效,公司章程对于表决权比例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均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减少股份资本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通过。之后,公司董事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将公司减资事宜通知公司所有债权人。公司减资最终由法律和人权部审批通过,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六十日之内没有收到公司债权人的反对意见;债权人的反对意见已经协商解决;地区法院已经驳回债权人就给减资提起的诉讼,且为终审裁判并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股份的特别约定
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必须是记名股份,同时在股东名册记载后股份正式生效,同时现有的类型股类型包括:是否有表决权股份;是否有权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或)监事会成员;是否为可赎回或者可转换股份;是否优先于其他类别股东获得累积或非累积股份股息;是否优先于其他类别股东分配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份可以质押或信托形式作为担保。
(四)股东大会
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
1、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在收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十五日内必须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印尼公司法》还承认由地区法院向股东大会发出的召集通知(也适用于公众公司),该种情形要求申请人必须简要证明条件已经满足并且申请人对于召开股东大会有切实的利益,同时申请人的申请如果被拒绝的话,那么申请人仍享有向高级法院申请上诉的救济措施。
《印尼公司法》允许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其他电子媒介召开股东大会,以便所有参会人员可以直接听到和看见彼此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会。另外,如果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签署书面提案同意相关决议后,股东们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之外正式通过这些有约束力的决议。
2、表决程序
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未达到,在召集第二次股东大会时必须说明第一次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但未达到法定人数(这也适用于第三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而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由地区法院院长决定并且该决定是终局的。
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修订案进行表决时需要由持有或者代表公司三分之二
以上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然而如果第一次股东大会未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则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将第二次股东大会法定人数降低为由持有或者代表公司五分之三以上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并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针对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破产、延长经营期限和解散公司事项进行决
议的,股东大会的法定参会人数为持有或者代表公司四分之三以上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并且经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然而如果第一次股东大会未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则根据《印尼公司法》的规定将第二次股东大会法定人数降低为由持有或者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并且经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五)董事会
1、人员组成
如果任命、更换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和人权部提交书面通知以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如果这个通知没有被送达,由于没有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相关董事信息,因此法律和人权部将会拒绝董事会提交的所有的申请或者通知。
如果董事不符合要求,那么他/她的任命将被宣布无效。在被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董事会其他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在报纸上发布董事会成员被取消任命的通知,并同时向法律和人权部提交书面通知以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
2、法律责任
董事会的董事如果不能履行职责,他们需要用他们的私人财产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存在损失并非因为他们的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等法定免责事由。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董事会需要承担的责任会追溯到破产宣告发布前五年内存在过失履职行为的董事会成员。
(六)监事会
1、人员组成
如果任命、更换或者罢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和人权部提交书面通知以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如果这个通知没有被送达,法律和人权部将会拒绝所有后续提交的申请或者通知。
如果监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那么他/她的任命将被宣布无效。在被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董事会必须在报纸上发布监事会成员被取消任命的通知,并同时向法律和人权部提交书面通知以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
2、法律责任
监事会的监事如果不能履行职责,他们需要用他们的私人财产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董事会所采取的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动中并不存在他们的个人利益等法定免责事由。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监事会需要承担的责任会追溯到破产宣告发布前五年内存在过失履职行为的监事会成员。
律所简介:
SHIFT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和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并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以满足客户在发展和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的需求。SHIFT的创始人在资本市场,银行、金融和保险,投资、并购重组,能源,知识产权,房地产,科技媒体和电信等领域拥有着数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作为律所创始人之一的Kurniawan Tanzil在公司业务和商事领域、银行和金融领域都拥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不用行业的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服务,同时Kurniawan Tanzil在诸多专业领域获得了众多奖项的认可,包括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资本市场、银行以及并购重组领域的高度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银行和金融领域的领先律师、银行金融以及资本市场领域的杰出律师;亚洲商法杂志:评选为印尼最佳100名律师以及印尼“The A List法律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