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箱:guantao@guantao.com电话:(86-10)6657 8066传真:(86-10)6657 8016邮编:100032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电话:(86-21)2356 3298传真:(86-21)2356 3299邮编:200336成都办公...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0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国家首批“沙戈荒”项目中规模最大的国投阿克塞汇东光热+光伏项目2024年11月30日,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国投阿克塞新能源有限公司汇东光热+光伏试点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标志着国内已建成的单机规模最大塔式太阳能光热电站全容量并网发电,国家首批“沙戈荒”项目中规模最大的熔岩塔式光热项目正式投产。该项目总装机容量750MW,其中光热部分110MW,光伏部分640MW,形成了“光热+光伏”智能耦合发电模式。作为国家批复的第一批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将达17亿千瓦时,每年可节约标煤50.7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47万吨,相当于植树造林近120万亩,其投产将会为光热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并且在当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图片来源: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方和项目建设总承包方以及运维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观韬律师事务所承担该项目自投资开发至项目建成投产的全过程法律顾问。由合伙人姜玮、周行等律师组成的服务团队见证了荒漠上“一柱擎天,光芒四射,向阳花开,追光而行”的项目建造历程。该项目是观韬继越南海阳2×600MW燃煤电站BOT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项目之后,为项目“投建营”一体化模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又一个代表作。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9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中远海控和上港集团对安吉物流增资项目2024年12月6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分别发布了关于其参与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物流”)增资项目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称中远海控、上港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安吉物流于2024年12月6日签署了《关于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本次交易由中远海控与上港集团各出资人民币10亿元(不含交易费用),各认购安吉物流人民币7,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吉物流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亿元增加至人民币7.5亿元,增资资金将用于安吉物流国际业务拓展,包括滚装船队投入,以及深耕国外主要目的地的延伸配套物流服务,形成汽车出海门到门的国际全链服务体系。本次交易基于中远海运集团、上港集团、上汽集团三方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是我国最大滚装港口—上海港、集装箱船队规模第一梯队—中远海控、最大整车产销企业—上汽集团(旗下最大汽车物流企业—安吉物流)的强强联手,包揽汽车物流的全链条,组成滚装运输的“国家队”。观韬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邹红黎律师、鲍蔚骅律师组成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作为本次交易增资方上港集团和中远海控的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全方位、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方案设计、交易文件起草、修改和谈判等。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栢能集团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第二上市2024年11月15日,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栢能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PCT)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其以介绍形式成功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第二上市。栢能集团为电脑电子产品的领先制造商。集团的主要产品为图像显示卡、主机板及迷你个人电脑,亦为全球知名品牌提供一站式电子制造服务(EMS),以及其他个人电脑相关产品及零件的制造及贸易。集团自2012年1月12日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HK 01263)。本次新加坡第二上市将进一步提升集团品牌的认知度,扩大其股东基础及日后的集资渠道,同时亦是集团推行业务拓展至亚太区之新兴市场(尤其是东南亚)计划的其中一步。观韬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闫芃芃律师、戎砚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全方位、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On Nov. 15, 2024, PC Partner Group Limited (stock code: PCT ) successfully completed its secondary listing on the main Board of the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 by way of introduction. Guantao Law Firm acts as its China legal adviser. PC Partner Group Limited is a leading manufacturer of computer electronics. The key products are video graphics cards, motherboards and mini-PCs. The Group also offers one-stop ...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观韬交易|观韬成功协助某中企在BVI取得针对债务人的清盘令不久之前,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与英属维京群岛(BVI)当地律师合作,共同协助一家中国企业于英属维京群岛法院取得针对一家当地公司的清盘令。该清盘令已经生效。此次于英属维京群岛向当地法院申请清盘令是观韬协助客户在海外追讨债务系列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清盘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于2010年。由于之前的一起案件,该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应向某中国企业支付约600万美元,但一直未支付。观韬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主任沈鹏律师领导本案境内、外律师团队。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律师事务所及观韬实习律师张楚珧等参与了本案的工作。随着中国经济日益与世界经济融合,中国企业的债务催收行动不再局限于中国境内,在境外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乃至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清盘程序的情况越来越多。近几年,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在内的离岸地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境外维权的热点地区。依靠对中国企业商业目的的精准理解、自身优秀的跨境争议解决能力以及与境外不同地区律所的良好合作关系,观韬具备协助客户进行全球追债的能力。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6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某省市级城投平台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助力某省市级城投平台(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24年9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注册规模为不超过17.325亿元,由某头部证券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其中,发行人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2024年9月25日结束。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10.9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5.00%,认购倍数为1.01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该市人民政府。注册资本金20亿元,总资产达750多亿元,报告期内核心业务板块主要包括项目代建、商品房销售、劳务派遣、商品销售等。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助于发行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和优化债务结构,顺应“以低息债置换高息债”的政策趋势,将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积极作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项目组包括薛志宏律师、肖玥垚律师及吴星实习律师等多位成员全程参与,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网下询价及发行等专业的法律服务,并经事务所内核工作小组成员审查,最终助力其成功发行本期债券。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7
    观韬荣誉 | 观韬合伙人黄福龙律师荣登《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2024年中国业务睿见领袖”榜单2024年12月17日,国际领先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The A-List 法律精英:2024年中国业务睿见领袖”榜单,观韬合伙人黄福龙律师凭借卓越的市场表现连续三年荣登榜单。  黄福龙观韬深圳办公室执行主任/香港办公室注册海外律师业务领域:争议解决(投融资、保险、海商、国际贸易)、跨境事务邮箱:huangfl@guantao.com黄福龙律师主要处理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是复杂、新类型诉讼仲裁案件。黄律师亦擅长处理跨境纠纷或事务,包括国际仲裁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国内案件,以及为境外案件提供中国法律专家意见,或与境外律师合作的其他事务。黄律师担任多间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法律顾问。为甄选出本年度最受市场推崇的法律精英,《商法》广泛邀请了中国及涉华业务的企业法务与高管、国内外律所合伙人,以及各界法律专家,提名他们心目中最值得认可的杰出律师。本次“睿见领袖”评选关注的是在律所内外兼显卓越成就的资深法律精英。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9
    观韬荣誉 | 全国律协通报表扬观韬律师事务所及观韬律师援藏工作2024年是全国对口支援西藏30周年。12月3日,全国律协在北京召开援藏律师座谈会。表彰在援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律师行业对口支援西藏工作的深入开展。会上,全国律协对61名援藏律师、36家援藏律所予以通报表扬。其中,观韬律师事务所和观韬(洛隆)律师事务所援藏律师高立伟荣获殊荣。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出席会议并讲话,高度肯定了援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促进西藏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观韬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司法部解决无律师县问题的号召,2022年7月在西藏昌都市洛隆县设立分所,成为洛隆县史上第一家律师事务所,不仅在形式上,更在实质上填补了当地法律服务的空白。观韬洛隆办公室援藏律师高立伟在雪域高原无私奉献,他克服了高原反应等重重困难,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观韬律师事务所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将继续全力支援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观韬律师们将始终秉承追求卓越、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以过硬的专业水平满足藏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国家藏区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完整表扬名单:https://mp.weixin.qq.com/s/khR5sfnLuQp7aCkQSz1CMQ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4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所30强&中国律师30强”榜单2024年12月3日,专业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所30强”和“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师30强”榜单,观韬律师事务所以及管理合伙人邹峻律师荣登榜单。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是总部设于中国北京的专业化、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境内外主要城市共设有30间办公室。观韬现拥有1600余名律师、500余位合伙人,在法律服务、专业建设和律师团队等方面已成为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邹峻观韬管理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并购与重组、财富管理、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邮箱:zoujun@guantao.com上榜理由:邹峻律师的执业领域涉及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与重组、财富管理以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邹律师曾承办多起具有较高行业关注度的大型项目或交易,包括:优品车纳斯达克上市/再融资项目、神马股份与屹立集团合资合作项目、正业生物纳斯达克上市项目以及大健云仓纳斯达克上市项目等,在境外资本市场领域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海外上市项目中,其能够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业务模式的全面了解,带领团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中国境内法律服务支持,并就疑难法律问题出具专业、精准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与信任。“邹峻律师总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快速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LEGALBAND《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所30强》《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师30强》榜单细致参考了各大律所律师的自荐材料、客户反馈以及市场反馈信息等内容,同时结合LEGALBAND中国区驻地调研团队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长期关注与洞察,最终臻选出2024年度具有杰出业务表现与卓...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3
    观韬荣誉 | 观韬荣获2024年TOP 15 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律所综合排名2024年12月1日,2024第11届强国知识产权论坛暨第6届强国科创论坛及颁奖盛典在京举行。本届活动以“赋能高水平自立自强 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学术顾问委员会主任张勤,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集成线路产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网信办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国家三网融合专家组成员沈昌祥,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外交部南南合作促进会上海办公室主任、原上海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洪涌清,中科院特聘教授、国际双院士廖奇为,沙特国王特使黄向东等专家领导在开幕式致辞,众多行业领军人物、知名法官、专家学者及企业经理人参加盛会。在颁奖盛典上,观韬律师事务所荣获TOP 15 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律所综合排名。 在本次颁奖盛典中,观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律师荣获得年度十佳知识产权大律师奖项,夏涛律师荣获得年度十佳专利律师奖项,孙静律师荣获年度十佳商标律师奖项。知识产权业务是观韬核心业务之一,自成立以来取得诸多骄人业绩,连续多年获得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亚洲法律杂志(ALB)等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观韬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相关从业律师具有计算机、光学、机械、电子、化工、物理、生物、医学、新材料、人工智能等多领域技术背景,多名律师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仲裁员等从业资质。观韬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借助全所30间办公室的优势,建立跨办公室团队,成员覆盖纽约、多伦多、悉尼、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南京、苏州、郑州、福州、武汉、成都等办公室,可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8
    观韬荣誉 | 观韬天津办公室蔡明律师荣获天津市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三等奖2024年8月至11月,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天津市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顺利举行。大赛分为知识产权法律组、民商事法律组、数字经济法律组等十七个组别,设置六类奖项,包括初赛、复赛、决赛三个评选程序。经过近三个月的角逐,天津办公室合伙人蔡明律师一路过关斩将,荣获三等奖。蔡明律师的参赛法律服务产品是“互联网算法备案与数据治理法律服务方案”。本法律服务方案面向互联网、电商、智能制造企业及部分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需求,旨在通过切实可行且具备良好兼容性和推广性的“算法应用场景”,即“算法备案+数据资源治理+数据资产开发”路径,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数据战略部署,使企业先他人一步融入数据要素市场。在宣讲阶段,蔡明律师详细介绍了算法备案法律服务方案以及数据资产治理法律服务方案,通过数据开发、数据资源、算法备案等三个维度,突出算法产品依法依规上市运营,开发数据价值、维护数据资产权益等法律服务价值,赢得了现场观众和评审老师的阵阵掌声。本次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不仅促进了律师行业学习交流,引导律师行业创新法律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更加面向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提升律师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未来,观韬天津办公室将继续开拓进取,力争开发前沿法律服务产品,持之以恒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PPT节选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0
    观韬动态 | 观韬助力某大型电线电缆行业国企跨市搬迁员工劳动关系处理项目圆满成功近日,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大型电线电缆行业国企委托,助力其开展工厂跨市搬迁所涉员工劳动关系处理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圆满成功。为适应行业市场变化,该大型电线电缆行业国企进行资产重组,包括将位于深圳市内某区的全部生产线整体跨市搬迁至经营成本更低的大湾区其他城市,这项搬迁工作涉及600多名员工的妥善安置及相关劳动关系事项的处理。接受客户委托后,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庆海律师以及王宁律师、杨晓荷律师、孙员律师助理等组成项目服务团队,针对本项目所涉员工人数众多、工龄普遍较长、需跨市异地工作生活等特点难点,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在劳动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协助客户通过工龄买断、工龄承继、签约奖励等多种选择方案分批次、分步骤地与员工谈判、签署各类协议,以自主自愿、友好协商的方式顺利解决了上述600多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事宜,并且未出现任何群体性事件、过激事件和其他不良影响。项目服务团队在本项目中的出色表现,为资产重组工作稳步推进和员工的平稳过渡提供了重要保障,受到客户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好评。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1
    观韬动态 | 观韬南京办公室与南京市公证处举行合作共建签约仪式为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动公证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深度合作,12月9日下午,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南京市公证处举行合作共建签约仪式。南京市公证处主任柏建中,副主任吉松祥,涉外继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旖珏,观韬管理合伙人来云龙,观韬南京办公室执行主任吴福洪、辛长洲、倪军,党总支书记李载谦,监事会主席仇松林,战略规划委主任钱宙共同出席本次签约仪式。会议由钱宙主任主持。 观韬管理合伙人来云龙对南京市公证处各位同仁的莅临表示了最诚挚的欢迎,并详细介绍了观韬南京办公室的组织架构及近年来业务发展的蓬勃态势。来云龙主任表示,期待通过此次合作,促进双方团队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共同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观韬南京办公室党总支书记李载谦介绍了律所在党建工作上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成效,他强调,未来将继续发挥党建在引领律所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业务领域的拓展与品牌形象的升级。 南京市公证处主任柏建中表示,此次与观韬南京办公室的合作,是公证处在服务创新、业务拓展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他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专业、更便捷的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向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来云龙主任与柏建中主任作为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标志着观韬南京办公室与南京市公证处合作共建的正式开启,双方将在广泛的领域内携手开展深度合作,整合有效资源,共同推动法律服务的高效化和专业化。 合作共建协议签订后,南京市公证处的代表们参观了观韬南京办公室的办公环境,深入了解了律所的发展历程、业务领域及团队建设情况。    未来,观韬南京办公室与南京市公证处将在业务合作与结对共建框架下,通过服务供给 、定期沟通、资源共享等多个方...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0
    观韬动态 | 观韬南京办公室第三届2024年度能源与基建高峰论坛成功举办2024年12月5日,由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的2024年度能源与基建高峰论坛在江苏南京成功举办。此次论坛以“新形势下能源与基建行业发展之新契机”为主题,汇聚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领袖和企业家,共同探讨能源与基建行业的发展与未来。会议由观韬南京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政主持。观韬管理合伙人来云龙致欢迎辞,追溯了南京办公室经过六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综合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了包括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中心、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研究中心、新能源法律研究中心在内共计18个研究中心,聚焦行业前沿问题。此次能源与基建高峰论坛的召开,更是观韬南京办公室在能源与基建领域续写新篇章的重要举措。 活动特别邀请了德勤全球基础服务设施中心合伙人陈果、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孙劼、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战略客户部陈磊、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杨世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创新部董事总经理黄玮,分别就“2025年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机遇与挑战”、“现形势下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风险”、“统筹化债与发展: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长效管理机制”、“双碳合规驱动国际航运绿色转型”、“化债背景下的城投公司发展转型之路”作了主题分享。  观韬南京新能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顾天翔、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孙文健、瑞逍(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晨、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进、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杨世知以及南京市政院能源环保院院长张树俊、德勤咨询公司童超、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周浩、上海联和科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春、观韬南京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政,分别围绕“工商业光伏项目现状和展望”、“PPP项目的政府方回购与再谈判”开展圆桌高峰论坛,共同讨论了工商业光伏项目的当前发展态势、面临的挑...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9
    观韬动态 | 浙江省律协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到访观韬南京办公室调研交流2024年12月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柯权、副主任李庆峰、上市公司研究部部长魏勇强、副秘书长兼传统生物医药部部长牛宇龙、知识产权部部长胡伟为、行政合规部部长吴丽丽等一行到访观韬南京办公室调研交流。观韬南京办公室执行合伙人辛长洲在致辞中指出,浙江省律协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的到访,为南京办公室提供了学习交流、助力发展的机会,期待大家通过此次活动增加友谊,加强合作,形成专业成果。 观韬南京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海志分享了多起其经办的因无证销售原产地在印度的药物,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的成功经历,真实生动地呈现了刑事辩护的刀光剑影。观韬南京办公室律师、专利代理师王华博士作《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之CAR-T技术可专利问题》主题演讲,对新技术中专利保护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热烈地探讨。观韬南京办公室焦茂盛律师就医药行业涉税事项与到会专家交流。探讨问题包括医药制造企业收购药材,自行开具采购发票,构成虚开专票犯罪的情况及数额认定问题、医药企业经营中研发加计扣除、广宣费扣除比例以及税会差异问题、医药企业销售过程中“两票制”制度下的实务问题等。观韬南京公司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闵丹律师对生物医药企业并购合规审查的重点难点事项进行了细致分析,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注册证等行政许可的取得,以及作为付款重要节点的里程碑事件等。观韬南京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涛律师对观韬南京办公室的整体情况进行介绍,并表示平等、公益、人和的执业氛围是观韬南京办公室人才聚集、业务高速成长的内在原因。会议由观韬医药与生命科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双强律师主持。观韬医药与生命科学团队的多位成员具有多年大型综合性医院和跨国医药企业的行业经历,熟悉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对医药健康领域及相关法律法规有着...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2
    观韬动态 | 观韬深圳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共建实践教学基地2024年11月28日,观韬深圳办公室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观韬深圳办公室成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相应揭牌仪式于同日在深圳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深圳大学法学院书记马文泽、副书记林济霖等老师,观韬深圳办公室主任黄亚平、执行主任黄福龙、执行合伙人王雪霞、合伙人王雅婷、高级顾问吴乐茗、魏镜斌等律师,以及观韬联营律所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合伙人黄永昌律师等嘉宾出席了活动。此次活动分为合作协议签署与主题讲座两个部分,由黄福龙律师担任主持人进行致辞,并主持观韬深圳办公室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的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和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黄亚平律师、马文泽老师分别代表观韬深圳办公室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签约,马文泽老师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律政前沿:洞察挑战与机遇——法律职业的多维探索与展望”第一位分享嘉宾魏镜斌律师围绕“诉讼律师篇:法庭之上的剑与盾”主题,以诉讼律师的角度深入分析诉讼律师的核心作用与职责,并探讨了诉讼律师当下的挑战与新技术环境下的机遇。第二位分享嘉宾王雅婷律师围绕“非诉讼律师篇:交易背后的智慧与策略”主题,以非诉律师的视角,分析了商业交易和合规咨询中非诉律师的职责,以及非诉律师在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交易达成中承担的关键角色。 第三位分享嘉宾吴乐茗律师围绕“企业法务篇:企业航船的法律罗盘”主题,以企业法务的视角探讨了企业法务在企业运营中的法律保障与风险控制职能,并分析了企业法务如何应对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如何处理企业内部的合规问题。 第四位分享嘉宾黄永昌律师以香港执业律师的视角,分享了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的工作模式及业务发展策略。深入探讨了香港法律界的独特环境,与香港法律服务的国际化。 四位嘉宾的演讲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同学们的法律职业道路规划...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观韬公益 | 观韬温州办公室公益团队助力社区法律服务2024年11月10日,由滨江商会和鹿城区农业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进社区,服务百姓零距离”市集活动于新田园公园广场正式开展,观韬温州办公室组织的法律服务公益团队成为现场的一大亮点。此次活动不仅为市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强化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在这次市集活动中,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律师们针对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疑释惑。其中涉及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等多个方面,专业而细致的解答让许多市民受益匪浅。通过这种方式,该所希望让法律服务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专业术语,而是真正走进千家万户,解决实际问题。活动现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外,律师们还发放了法律知识手册,进一步吸引市民参与学习。为了确保信息的有效传达,律师们在现场为咨询人员介绍了知识手册上的内容,使市民能够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的应用。通过此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不仅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也体现了律师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观韬温州办公室将继续参与此类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观韬公益 | 宁波小记者“法”现之旅——走进观韬宁波办公室2024年10月19日10时,观韬宁波办公室“法律雏鹰计划”继续开展,来自宁波市钟公庙中心小学的十余名小记者们怀着兴奋与好奇的心情来到了观韬宁波办公室,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探索之旅。         观韬宁波办公室张杰律师作为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给小记者们们介绍了宁波办公室的历史背景、发展沿革、全球布局、律所荣誉等。小记者们认真聆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人在追求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不懈努力。   随后张律师带领小记者们步入宁波厅会议室,为小记者们讲解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内容。他用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小记者们了解到法官是如何公正裁判案件,检察官是如何履行检察职能,律师又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记者们积极提问,张律师热情地互动交流,并风趣地回答了一名小记者问的:“为什么法官只会判死刑”这一问题。此次会议帮助小记者们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会议上张律师寄语小记者们:“希望大家努力学习,有朝一日也能够加入到法律事业的大家庭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最让小记者们激动的环节当属模拟法庭演绎,本次庭审以“校园盗窃案”为素材。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小记者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法警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进行。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庭上进行激烈辩论。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小记者们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锻炼了自己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此次“法律雏鹰计划”活动,为宁波小记者们打开了一扇了解法律世界的窗户。活动结束后,小记者们纷纷表示收...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公益 | “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观韬温州办公室普法义工队参加公益慈善服务活动9月1日上午,2024温州市暨鹿城区纪念《慈善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慈善嘉年华活动在风景秀丽的杨府山公园盛大开幕。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本次活动不仅是对《慈善法》实施八年来的回顾与肯定,更是对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展望与激励。温州市委副书记、社会工作部部长张加波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温州市领导张洪国、章月影、诸葛启钏等参加活动。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观韬温州办公室展现了其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普法义工队投入到活动中,为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温州市作为经济活力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推广与实践。通过举办此类活动,不仅增进了公众对慈善法规的了解,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在活动现场,观韬温州办公室的普法义工队设立了咨询台,通过发放普法小扇、普法宣传单以及免费法律咨询等方式为过往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慈善法》及相关法律问题,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慈善的法律环境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正确方式。义工队的成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每一位参与者,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积极的慈善环境。通过此次公益慈善活动,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党员党性得到充分锤炼,他们充分意识到身为党务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更要坚守原则,依法行善兴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温州慈善事业贡献属于北京观韬中茂的力量!在未来,温州市将继续携手社会各界,推动慈善法规的深入人心,激发更多市民的慈善热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观韬温州办公室也将持续在普法和慈善领域贡献力量,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公益 | 观韬宁波办公室“小小法律人”活动顺利举办近日,观韬宁波办公室与宁波银行联合组织开展的“小小法律人”职业体验暑期研学活动在观韬宁波办公室圆满举办,十余名来自宁波各个学校的小学生参加此次活动,由观韬宁波办公室合伙人罗丁丁主持本次活动,共同带领小朋友们走入职业认识与探索。 在罗丁丁律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参观了观韬宁波办公室,了解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全球布局,以及律所荣誉等。随后大家前往“宁波厅”多功能大会议室,由罗律师讲述庭审背后的故事,带领同学们探索庭审的意义,同学们也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与交流。 接下来是重头戏,同学们跟着罗律师来到“中国厅”模拟法庭,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同学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现场进行激烈的辩论。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罗律师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一一点评,并评选出了三位最佳角色,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随着大家在欢声笑语中拍摄完大合照,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学们通过感受律所工作环境,亲身经历庭审体验,接受罗律师的现场指导,对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及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观韬宁波办公室接下来将举办更多相关活动,继续推进“法律雏鹰计划 ”,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法律人的相关职业,并做好更适合自身发展的规划。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观韬公益 | 成为更好的自己——2024年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夏令营2024年8月17日-19日,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宇昊、周晚宁、刘星、林子晨、杨晓峰、王语秋及律师张楚珧、吴如意、李雨航、韩欣彤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共27人,来到位于甘肃省陇南市的西和县第一中学,为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及另外两个甘霖班的同学们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成为更好的自己”主题夏令营活动。 “合影”8月15日一早,志愿者们放下手头的工作和与家人共处的时间,自付费用,分别从北京、杭州、云南等地出发,于当日晚间陆续抵达西和一中。志愿者们马不停蹄,立即沟通准备,针对本次夏令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及模拟培训,排练熟悉整个夏令营各个环节的活动流程及细节,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案,清点夏令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订预案,以确保夏令营的成功举行。开班仪式8月16日,洪律师及其他志愿者分成四组,对申请加入2024级“甘霖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一对一面谈,确定了50名甘霖生的名单,并来到部分学生家中进行家访。下午4点,“2024级西和一中甘霖班”正式开班。      “一对一面谈”    “家访”    “开班仪式”开营仪式8月17号上午,在洪律师的主持下,《2024西和一中甘霖夏令营》正式开营。西和一中三个年级的150余名甘霖生及“珍珠班”的40名珍珠生、学校领导及老师及全体志愿者一同参加了开营仪式。西和一中党委书记王纪红同志首先致辞,并预祝夏令营圆满成功。洪律师代表志愿者们发言,希望通过夏令营活动,能更好地倾听同学们的心声,促进同学们的成长,帮助同学们收获更好的自己。 “校领导致辞” “志愿者介绍”破冰游戏开营仪式后,志愿者们和同学们一起参与了多样的破冰游戏,正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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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研究生工作经历•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987-1994)•观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994-至今)•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2000)•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兼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争议解决 主要业绩• 参与为大连证券、大通证券、鞍山证券、云南证券的停业整顿、破产清算、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大连银行合规业务• 参与数件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如分别代理国内两家企业与某港资企业合同纠纷和与中粮集团辽宁公司、印尼三安集团股权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受聘为沃尔玛、希尔顿、乐购等数家外资、合资及内资企业提供专项和常年法律服务 公益服务大连市律师协会义工团 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 工作经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2016)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合伙人(2004-201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律师(2002-2004)•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2001)• 总参谋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1994—1998)• 沈阳军区军事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9—1993)  教育背景•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1983-1986)•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2-1995)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改制 •公司收购与兼并 •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主要业绩•近几年曾担任森远股份(300210)2011年创业板上市;初灵信息(300250)2011年创业板上市;兴源过滤(300266)2011年创业板上市;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002503)2010年中小板上市;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66)中小企业板上市和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China Special Stee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香港主板上市;China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 Group Limited新加坡主板上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402)200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7年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8年发行公司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2011年中国石化(600028)发行230亿可转债项目的承销商法律顾问。•曾担任金融街建设集团收购重庆华亚(000402)、时代集团公司收购民族集团(000611)、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收购湖大科教(600892)、宁夏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862)、宁夏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600165)、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00055)、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水股份(000965)、天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项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收购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收购方法律顾问。 •曾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向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安徽飞彩股份有限公司(000887)国有股权转让、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让其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国有股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合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北京化工研究院项目、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重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下属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北京首都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收购江苏省江阴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等多家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顾问。•曾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6年-2000年)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业务范围•证券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并购 •国际投融资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理与清盘 主要业绩• 担任财政部国库司及政府采购司法律顾问及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组成员;•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金隅股份、嘉新水泥控股(HK0699)、勤美达控股(HK0319)、中兴电子(新加坡IPO)、国祥股份等多家公司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了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包括金隅股份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回归A股、嘉新水泥(HK0699)与台湾水泥(HK1136)吸收合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收购湖北兴化、北京时代集团收购内蒙民族集团、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收购万东医疗、火箭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HK1185)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引进软银私募投资、建银国际设立建银鹏禾及建银瓯越股权投资基金、常春藤投资海南呀诺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投融资及基金设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工作。(2011-9-14)• 被钱伯斯亚洲 2012评为“公司与并购”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被亚太法律500强2012评为“资本市场”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2000)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业务范围•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主要业绩•现担任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等国资监管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负责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股份公司的改制、重组与上市工作;中国特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项目,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香港上市公司)项目,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SPAC方式在美国Nasdaq上市项目•曾负责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加拿大、阿根廷等地境外投资项目、金堆城西色加拿大公司私募融资项目;曾负责国家邮政局重组西安华弘证券项目,中国石化(600028)在香港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资产收购和投资项目,宁夏电力投资公司收购宁夏恒力(600165)项目,宁夏发电集团收购吴忠仪表(000862)项目;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和陕西烽火集团收购ST长岭(000561)等项目;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曾担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等 社会兼职•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数据广播有限公司(08016)独立董事•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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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是国内最早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最早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资本市场领域,观韬搭建了以北京、上海、西安、深圳为核心辐射全国的组织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领域,设立了香港办公室主要承接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境外律所的合作与联系,形成了“全方位、跨法域、体系化”的机构格局。二十余年来,观韬充分把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紧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脚步,积极寻求理论精进与业务创新,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形成了“专业化、多元化、高效化、创新化”的服务体系,为电力、钢铁、金融、建材、化工、机械、制药、生物、房地产、有色金属、交通、能源、环境保护、食品、旅游和高科技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观韬资本市场领域综合实力突出,已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综合实力领先律所行列,多年获得Chambers、The Legal 500、IFLR 1000、Asialaw Profiles、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赢得了业内外人士的一致好评。目前,观韬境内外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人员超过200人,业务团队实时把握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专注政策法规的适时解读与交流,致力于重大、复杂项目的探索与研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定制专业化的服务方案。同时,观韬形成了一整套办理资本市场业务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基金业务、境内外上市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深耕多年,承办了超百家企业的境内外IPO项目,为数百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业务提...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公司与并购业务是观韬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多年来该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并得到广泛认可,连续多年获得《钱伯斯全球指南》(Chambers Global)、《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LEGALBAND、《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观韬的投资并购团队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地、多语种和多种文化,近年来,代表众多国内外跨国公司、基金和上市公司客户完成了诸多知名和复杂的并购交易,服务涵盖了从产业准入法律和政策、交易结构设计、项目和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项目融资、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监管机构审批,到项目的交割和协同整合的所有阶段,涉及税务、外汇、合规、环境、不动产、知识产权、劳动、反垄断等不同专业领域,且具有英文、德语、西班牙语、日语等多语言能力。在这些成功的交易中,多法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合作,展现出了观韬丰富的执业经验、高效的资源调动能力、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国际并购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对税务、财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以及对客户需求精准把握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观韬为众多客户提供公司治理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五百强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等,在能源与自然资源、金融、高科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制造业、文化娱乐、电子商务、医药、健康与生命科学等诸多行业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观韬的公司与并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设立与变更• 公司治理• 企业合并与分拆• 企业业务剥离、业务重组• 企业境内以及跨境并购•...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能够为中央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主体的各项金融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参股•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金融项目合作•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事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市场退出以及清算•出口信贷•资产管理及运营•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及证券基金•信用证•掉期交易•信托业务•商业票据•可转换(换股)债券•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期货交易•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担任管理人,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是最早成立房地产部门的律所之一,能够为各种类型的客户(包括政府、开发企业、建筑单位、金融机构、房地产基金等)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全产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不仅涵盖了土地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综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及建设工程合同制作及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与运营(物业租赁及物业公司的服务)、银行按揭等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还不断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包含基础设施PPP项目、旅游地产、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地产金融、外商投资等。观韬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白盆窑天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美国铁狮门房地产公司、香港汇日集团、新加坡维信集团、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提供房地产行业常年、专项和诉讼等法律服务。观韬房地产部在孟雷律师的带领下,为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的永旺梦乐城(丰台区最大购物中心)项目与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其双方对于项目工程和租赁的具体问题理解分歧很大,双方经过多次反复的谈判,历时2年多,最终双方达成了交易金额为17亿4千万的项目合作协议。观韬在立足于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最近在房地产金融、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及旅游地产等项目的业务日趋成熟。 “观韬律师团队广泛的专业技能吸引了众多国内开发商和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亲睐。”————钱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崇尚团队合作精神,观韬在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ADR)等争议解决领域中深耕数十年,尤其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及高净值的案件。观韬各地办公室的律师们理论深厚、勤勉尽责、服务诚信、追求卓越,近年来,平均每个工作日观韬各地律师都会处理30起以上的争议解决案件,他们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洞察法律发展趋势,办案思路清晰,诉讼技巧娴熟,兼有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辩护人的经验,知晓对方会采取的策略、了解其解决方法,有信心对客户的新案件提出独特的见解,具有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有深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均获得突出业绩,为国内外客户在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赢得有力竞争优势。依托北京总部、中国香港与海外的悉尼、纽约、多伦多办公室,以及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观韬设立的上海联营办公室(JOO),观韬全面协助客户应对不断增长的全球跨境法律争议,既帮助客户在香港及海外成功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帮助境外客户有效应对中国境内争议,还曾代理第一起境外投资人以中国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前置磋商程序,以及第一起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美国执行的案件。观韬在众多诉讼、仲裁案件中作为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所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争议公司治理及股东诉讼银行、保险、基金及结构金融及衍生品争议证券纠纷及集体诉讼及证监会调查能源及矿产争议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争议生命科学争议解娱乐、传媒领域争议数据产权和侵权纠纷破产衍生诉讼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海商和海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解决案件刑事合规及刑事辩护观韬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在重整/破产业务领域,观韬表现突出,整体实力跻身全国律所前列,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观韬连续多年获得 Chambers、 The Legal 500、 IFLR 1000、 Asialaw Profiles、 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最早进入中国破产行业的领先律所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丰富的成功业绩观韬是中国最早从事公司清算与重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点整顿违规证券公司,观韬受证监会委托参与了第一家证券公司——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随后,观韬参与了近十家证券公司的停业、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重整工作,获得了证监会及相关法院的高度评价。以此为契机,凭借公司管理优势和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观韬着力建设破产业务团队,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不断在具体案件中转化成果。目前,观韬专门组建了拥有100余名律师的破产清算和重整业务委会员,形成了一整套办理破产案件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破产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作为破产管理人,观韬承办了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近1000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了大量涉及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破产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观韬总部及部分分所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此外,观韬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与高校合作,观韬获得了国内顶尖法学院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
  • 发布时间: 2016 - 11 - 19
    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提供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必备或参考前置程序的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建设规划、房屋产权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类PPP项目(包括BOT、BOOT、BOO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各类建设工程承包项目(包括EPC、EPCM、PMC等)以及招投标程序提供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咨询•对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工程涉税事项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审查、起草、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类法律文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知识产权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和开展较早的法律服务,且具有若干成功案例。服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植物新品种及电信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观韬律师事务所在电信传媒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企业间并购、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互联网业务,等等,可为客户在电信传媒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文献查询• 权利申请与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商标)• 无效、撤销申请• 转让及实施许可• 侵权调查• 反侵权指控• 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 电信传媒、制作业等行业特有的知识产权事务• 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OEM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投资• 电信传媒业务的谈判与方案设计• 电子商务• 域名及商标保护和反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 电信服务•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网络电子交易与安全•网络信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在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律师阵容强大。观韬曾为众多境内外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在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贸易救济措施,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以及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海关分类、估价和原产地标识等海关法问题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正基于此,加之对中国法及相关程序的深入理解,使得我们能够为客户在应诉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方面提供广泛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观韬律师还曾被特聘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专业顾问代表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观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从事反倾销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并具有在英、美、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执业经历,特别在WTO框架下的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借助观韬综合的专业队伍,我们可以提供行业领域广泛的反倾销法律服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代理国内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代理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诉•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担任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关WTO法律制度、信息•国际贸易中有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合同、法律文件起草、审核、制作•提供争议解决涉及的非诉讼、诉讼和仲裁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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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 - 01 - 22

    北京_副本.jpg


       西城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朝阳办公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A座28层

       邮箱:guantao@guantao.com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邮编:100032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目前北京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

    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金融街早已是中国名副其实的金融管理中心。坐落在北京金融街上的观韬,经过超过二十五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在法律服务、专业建设和律师团队等方面已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京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等诸多方面。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

    北京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复合型律师团队,同时拥有多位法律专家、学者作为我们的专业顾问,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北京办公室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殊荣,并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北京办公室的客户包括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国际领先的跨国企业等。我们在各个法律领域参与的标志性项目中,对客户的法律需求以及所服务领域的深入了解,都充分的展示了我们高品质的服务于各个法律领域的承诺。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上海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

        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

        电话:(86-21)2356 3298

        传真:(86-21)2356 3299

        邮编:200051

     



    2001年3月,观韬上海办公室成立。目前上海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上海办公室的法律服务优势领域涵盖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收购与兼并、私募与风险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和金融、破产清算、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招标与投标等,并且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商业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和优秀业绩。

    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先后为上海世博会、上海中心大厦、上海迪士尼、上海中环线工程、虹桥交通枢纽、国家会展中心、徐汇滨江地块开发等诸多重大项目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办理了大量既具社会影响又有专业创新的银团贷款项目、股权交易项目和资本投资项目,并担任东航集团、金茂集团、世茂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国家电网华东公司、上影股份、陆家嘴股份、上海城投、上海仪电、上海申虹、上海申迪、洛克菲勒外滩源开发公司、三菱电机等众多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上海办公室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等称号,并有多人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高校法学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上海办公室坚持“追求卓越,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追求“更专业、更诚信”的服务目标,以昂扬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全球化的视野,为律师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更大的空间,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西安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广场3号楼35层3501-08

       邮箱:guantaoxa@guantao.com

       电话:(86-29)8842 2608

       传真:(86-29)8842 0929

       邮编:710075


     

    观韬西安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7月,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最早设立的分所。

    西安位于中国西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现代化大都市。西安办公室的设立顺应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在国企改制、资产重组、并购、股票及债券发行与上市、投融资、破产及金融、房地产等诸多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同时还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

    观韬西安办公室自设立以来,坚持在法律服务领域”做专、做精、做强“的战略定位,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当地客户众多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知名民企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西安办公室现有23名合伙人,6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设有公司证券部、金融部、争议解决及诉讼部等专业部门。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成都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仁和春天国际广场A座20楼2003室

        邮箱:guantaocd@guantao.com

        电话:(86-28)62129886

        邮编:610041


     

     

    观韬成都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8月,现办公地址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办公室现有33名注册律师,包括9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若干。

    成都办公室拥有理论深厚、勤勉尽责、经验丰富、服务诚信、追求卓越的专业律师工作团队,在一体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下,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体系,始终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能够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全过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成都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业务与并购、行政法律事务、国际投资、房地产与建设、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等诸多领域,为当地众多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企等客户提供常年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的业绩。

    成都办公室曾被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以昂扬的姿态、饱满的热情,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队伍建设,持之以恒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11 - 24

    大连_副本.jpg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人寿大厦1109室

       邮箱:guantaodl@guantao.com

       电话:(86-411)8282 9601

       传真:(86-411)8282 9901

       邮编:116001

     



    观韬大连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4月,现有3名合伙人,15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大连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金融、石化、软件、机械制造和物流基地,设立大连办公室是观韬顺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大连乃至东北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大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证券、银行、改制与上市、房地产、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

    大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合规咨询、改制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票及债券发行、企业清算与重整、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稳定、完整的工作团队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深圳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6层

         电话:(86-755) 2598 0899

         邮箱:guantaosz@guantao.com

         邮编:518048

     

     


    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也是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运输中心及旅游胜地。

    观韬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3年11月,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深圳办公室基于深圳独特的地理位置而设立,为深圳乃至整个华南地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破产清算、诉讼仲裁及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部分合伙人及律师在其他领先律所工作多年后加入,多有海外留学、工作经验,各个团队合作无间、专业互补,已经成为本所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办公室之一。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济南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十九层

       邮箱:guantaojn@guantao.com

       电话:(86-531)6788 5166

       传真:(86-531)6788 7166

       邮编:250014

     

     


    观韬济南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10名合伙人,37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济南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济南办公室基于其省会的地理优势,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范围涵盖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济南办公室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等。

    济南办公室在处理公司及资产的并购、处置、运营;大宗土地开发、拆迁立项、规划建设手续;风险性投资等领域业绩突出。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诉讼及执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厦门_副本.jpg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楼

       邮箱:guantaoxm@guantao.com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邮编:361012

     



    观韬厦门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3月。2015年9月,厦门办公室吸收合并两个当地律事务所,即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整合后的厦门办公室现有郑水园、李焰盛、朱玥、陈宇和张盛利5名合伙人,并有100余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

    厦门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濒临台湾海峡,面对金门诸岛,与台湾宝岛和澎湖列岛隔海相望,作为经济特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已成为海峡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厦门办公室依托厦门特有的地理优势和投资环境,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设计高水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厦门办公室本着“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注重发挥群体智慧,讲求团体协作精神,注重个人特长和集体优势的有机结合,形成厦门办公室独特的法律服务风格。我们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产权界定、银行业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和私募基金、房地产项目,破产业务、海商海事、体育投融资和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我们也致力于提供刑事和知识产权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香港办公室

      地址: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18樓1801-3室

       郵箱:guantaohk@guantao.com

       電話:(852) 2878 1130

       傳真:(852) 2878 1360

        

     



    观韬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PCWCC)三年的联营, 2016年2月1日观韬香港获得香港律师会的批准正式本地化,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Guantao & Chow)的名字,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并于2024年4月1日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Gallant)(https://www.gallantho.com/) 联营,同时Gallant的主管合伙人黄永昌律师加入观韬香港担任顾问律师。


    观韬香港拥有五位合伙人闫芃芃律师、吴静怡律师、李家学律师、林国明律师和林锡光律师,五位顾问周永健律师、周淑娴律师、胡家骠律师、陈启鸿律师及黄永昌律师。其中,PCWCC创始合伙人、前香港律师协会主席、前香港赛马会主席周永健先生担任观韬全球主席,闫芃芃律师担任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


    进驻香港是建设及拓展观韬核心业务至关重要的一步,本地化后的香港办公室将成为观韬国际化的一个战略中心,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我们将借助香港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整合律师资源,客户资源,使观韬能够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观韬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https://www.ashurst.com/ )建立了超过十年的联盟关系。亚司特是一间领先的、在17个国家拥有29间办公室的国际所。通过与亚司特的紧密合作,我们将在全球的平台上、持之以恒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天津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与徐州道交口天津万通中心6层609-611号

       邮箱:guantaotj@guantao.com

       电话:86-22-58299677 

       传真:86-22-58299679

       邮编:300042

     



    观韬天津办公室成立于2009年4月。

    天津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天津迎来了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天津办公室顺应天津的发展,在天津标志性建筑信达广场设立办公室,向各行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尤其在外商投资、公司并购与重组、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广州_副本.jpg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703-04室

       邮箱:guantaogz@guantao.com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邮编:510623

     

     


    观韬广州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拥有3名合伙人,5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中国第三大城市,国务院定位的国家三大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国际大都市,中国华南地区的金融、贸易、经济、航运、物流、政治、文化中心,国家交通枢纽,是著名的“千年商都”、“花城”。广州分所立足广州,辐射珠三角核心城市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金融、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刑事、行政法律业务等。

    广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集中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与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不良资产、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方面,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杭州_副本.jp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东北裙楼 

       邮箱:guantaohz@guantao.com

       电话:(86-571) 89939691

       传真:(86-571) 89939620

       邮编:310013

     



    观韬杭州办公室成立于2014年1月。现拥有20余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人员共计60余名。

    杭州是中国浙江省省会,华东地区特大城市,是长三角副中心城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浙江省及华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传媒、通信和金融中心。

    杭州办公室在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基础设施与地产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悉尼办公室


       地址:Suite 6, Level 7, 66 Hunter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邮箱:sydney@guantao.com

       电话:+(612)9002 0999

       传真:+612)9283 3567





    观韬悉尼办公室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立足于服务中国客户,开拓澳大利亚投资市场,将继续与顶级的国际律师行亚司特(Ashurst)推进联盟合作关系,依托两个网络,一个整体的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最人性化、最商业化的投资解决方案。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着重于协助: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兼并、收购业务;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以主板ASX为主)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澳大利亚企业前往中国投资业务。

    主要的行业领域将涉及:

    农业;

    房地产;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

    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科技、新兴技术;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苏州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大厦南楼1804-1806室

       邮箱:guantaosuzhou@guantao.com

       电话:(86-512)6606 0898

       邮编: 215000

     




    观韬在苏州的分支机构,即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7月,办公面积700平方米。系总所基于地域布局在苏州开办的一体化办公室。苏州办公室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别在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和兼并收购、公司合规、境外“一带一路”走出去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律师,该些律师在苏州均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是业内公认的领跑律师团队。






  • 更新日期: 2017 - 07 - 06

    44.jpg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国铁建1818中心写字楼16层

       邮箱:guantaowh@guantao.com

       电话:(86-27)87898080

       传真:(86-27)87898180

       邮编: 430061

     



    观韬武汉办公室于2017年6月18日设立,现有合伙人、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70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31人、教授1人。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和超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其中“武汉光谷”具有全国少有的两块“金字招牌”—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办公室立足武汉,辐射湖北,本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向客户提供精品化的法律服务。

    武汉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银行和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刑事辩护、公司与并购、劳动法、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在上述领域,相关律师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武汉办公室于2021年获评武昌区“先进律师事务所”,武汉办公室党支部于2023年分别获评武昌区、武汉市两级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武汉办公室作为法学实践基地。


  • 更新日期: 2018 - 04 - 02

    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楼

       邮箱:guantaonj@guantao.com

       电话:(86-25)57793566

       邮编:210019

     




    观韬南京办公室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位于六朝古都南京风光旖旎的十里秦淮之滨,拥有现代化办公室3200余平方米,执业律师100余人,涵盖多个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全球23间办公室之一。

    古都金陵,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崇文重教之城,有天下文枢之誉,如今高校林立,人才荟萃。律所聚人文之气,揽八方英才,拥有来自“五院四系”以及当地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4人(含博士生导师2人)、法学博士4人、硕士17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律师23人。多名律师成为行业翘楚,16名律师在省、市、区三级律协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6名律师在国内多所法学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5名律师兼任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观韬南京办公室为三百余个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做贡献。服务客户包括江苏省地震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河海大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南京办公室成功入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汇鸿集团、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南京农创园科创投资集团等多家大型政府平台公司的入库律所名录,并与江苏省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多个金融保险机构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分工的精细,法律服务的专业细分已成大势。为客户提供深度专业化服务已成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的一大特色。律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投资与并购、银行与保险、破产重组与清算、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项目、海事海商、家事与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律所的专业服务团队,深耕各自专业领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精深法律服务,取得优秀业绩。

    观之以韬,示之以略,未来可期。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秉持委托人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韬中茂价值观,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8 - 11 - 01

    多伦多办公室


       地址:100 King Street West, Suite 5600, Toronto, ON M5X 1C9 Canada

       邮箱:toronto@guantao.com

       电话:+1 (416) 847-1868

       传真:+1 (866) 288 -1166





    观韬多伦多办公室于2017年10月经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审核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多伦多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加拿大,对接观韬海内外30个办公室,以整体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和多方位的整体商业解决方案。多伦多办公室在积极开展自主业务的同时, 还与顶级国际律师行 BLG (Borden Ladner Gervais),Gowling WLG, Stikeman Elliott LLP, 以及加拿大久负盛名的老牌律师事务所 Cox & Palmer和Minden Gross LLP 等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加投资贸易合作。


    业务范围

    在协助国内业务方面:多伦多着重于对接国内相关业务走出国门,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企业前往多伦多开展投资,兼并、收购业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和创业板TSXV)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 前往多伦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海外贷款评审项目;

    高净值人士在加拿大的投资,置业和信托业务。

     

    在开拓加拿大本土业务方面,正在或已形成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基础设施;

    加东大西洋省四省投资贸易合作业务;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高新技术与区块链行业;

    中资华人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移民,房地产以及婚姻家事业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1 - 15

    福州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6层

       邮箱:guantaofz@guantao.com

       电话:(86-591)87311996

       传真:(86-591)87311995

       邮编:350004




    观韬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9月,目前拥有律师及律师助理65名,其中合伙人30名。

    福州是福建省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台江区自建区伊始一直作为福州金融、商业的中心。坐落在台江区江滨西大道的观韬中茂,将会在海西经济区内绽放异彩,在法律服务中卓越进取,立志成为福建优秀律师事务所。

    观韬福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工程基本建设、海商海事、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重组与破产、私募与风险投资、争议解决、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其中,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解决与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观韬福州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6 - 10

    郑州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1-12楼

       邮箱:guantaozz@guantao.com

       电话:(86-371)8891 7800

       传真:(86-371)8891 7822

       邮编:450000


     


    观韬郑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10月,现有11位合伙人,1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郑州办公室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星联创科中心的11层、12层,面积约2200平方米,内设律师办公室、卡座、会客室、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厅、模拟法庭、客户服务中心等办公设施,郑州首家“5G智慧便民法庭(服务站)”,致力于为律师和客户营造最好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郑州办公室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建筑房地产、政府国企法律服务、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先后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司法局、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政机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豫资金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研究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业分支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获得了一致好评。 

    郑州办公室成立至今,被郑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高技术、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三高律所”,先后荣获“2020年度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 “2020-2021年度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郑州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郑州市优秀律所、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称号,并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执委,高校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河南教学科研基地亦设在郑州办公室。

    郑州办公室未来将立足中原,致力于打造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帮助客户去盈,帮助伙伴成功”为使命,秉承“极致、温度、共赢”的价值观,一如既往的在重大复杂争议解决、非诉讼领域刻苦钻研,建设更全面的法律资源整合平台、更强大的律所品牌、更广泛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助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并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更新日期: 2021 - 07 - 13

    海口办公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

      电话:  (86-0898)  66281620

      邮箱:guantaohn@guantao.com

      邮编:570208


           


    观韬海口办公室成立于2020年10月,现有3位合伙人,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观韬海口办公室位于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内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律师工位、律师谈案室、中型会议室、大型多媒体会议厅、咖啡室等办公设施,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优雅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海口是海南的省会,地处海南北部,是海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与综合交通枢纽中心。观韬中茂海口办公室立足海口省会区位优势,抓住海南岛自贸港建设发展契机,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实力。海口所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海口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8 - 27

    太原办公室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26层

        邮箱:guantaoty@guantao.com

        电话:0351-7878333

        邮编:030027





    观韬太原办公室于2024年2月23日注册成立,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内设立的唯一分支机构,也是总部成立30周年之际落地龙城的全国第30家办公室。

    观韬太原办公室秉承一以贯之的核心文化理念,依托众多业务领域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队伍,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充分利用全国各地域资源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在工程与基建、房地产、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等领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观韬太原办公室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其他办公室共享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及社会关系等资源。我们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观韬网络化、一体化的团队模式能够根据客户的专业和地域服务需求,调动各地办公室和北京总部的优势力量,由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律师及专业人员与有当地信息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律师及专业人员组成团队直接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和务实的法律及商务服务。

    无论是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如争议解决、公司事务、银行融资、企业改制、劳动法等领域,还是在私人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破产、税务、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杠杆收购等新兴业务领域,观韬太原办公室都是处于最前沿和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海商海事、行政法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温州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润广大厦12楼(市民中心旁)

        邮箱:zhoucb@guantao.com

        电话:0577-88995099

        邮编:325000




    观韬温州办公室正式成立于2023年10月27日。观韬温州办公室系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而来,属首批“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70余位执业律师,30余名合伙人,多名律师担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等。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础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法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观韬中茂温州办公室成立后,将继续秉持律师事务所“追求至臻、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站在新的起点上,打造一个能够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宁波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楼

        邮箱:guantaonb@guantao.com

        电话:(86-574)88188184

        传真:(86-574)88188184

        邮编:315100



    观韬宁波办公室成立于2023年12月,位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地标性建筑——宁波中心大厦,采用智能化办公,办公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拥有舒适怡人的工作环境,能同时满足上百名律师的办公需求。目前,宁波办公室有律师、律师助理及后勤保障人员近百人。律师们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在各自业务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获得了行业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正处于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能级和竞争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高质量发展机遇期。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处于枢纽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中,宁波办公室注重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兼顾新兴的法律力量,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服务内容不仅涵盖刑事辩护、金融与证券、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破产与清算、互联网法律、兼并收购、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基金、税务、文化传媒、争议解决等传统业务,更是首次将反垄断、反倾销、资本市场等特色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国际业务带入宁波市场。

    未来,宁波办公室将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1 - 16

    南昌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9层

        邮箱:guantaonanchang@guantao.com

        电话:0791-88508858

        邮编:330038




    观韬南昌办公室是观韬律师事务所战略性规划设立的第27家办公室。南昌办公室于 2023 年8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CBD中心联发广场39楼,拥有近2000㎡的一流办公场所。

    南昌办公室多名合伙人均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年富力强的佼佼者,拥有从业多年的履历,在项目管控、组织、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及富有开创性的交易或案件,其中有精于政府行政合规、行政纠纷处理的专业律师,有企业合规业务的合规律师,有熟悉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税务律师,有精通建筑领域项目管理的建筑律师,还有多名律师被聘为省市级专家库的成员。

    南昌办公室实行“团队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确保办案质量,严格控制执业风险。通过人员培养一体化,统一人力调配,整合全体合伙人及律师的智识、专长及经验,实现全所资源互通与知识共享,在专业分工的同时紧密协作,以期始终以最专业的队伍与资源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配以明确的业务合作保障制度,向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创新型的高品质法律服务。

    南昌办公室秉持着“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以“求实、创新、协同、进取、分享”的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办公室在各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9 - 26

    纽约办公室    

        邮箱:zack.xu@guantao.com 








    纽约办公室


    观韬于2016年8月在纽约开设办事处。纽约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美国,对接观韬海内外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与经营提供优质的美国和中国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拥有管理合伙人1名,顾问1名。


    观韬纽约侧重业务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前往美国资本市场业务、兼并收购业务、房地产等投资业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5 - 09

    洛隆

    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邮编:855400


    2022年7月,观韬洛隆办公室成立。在此之前,西藏洛隆县为典型的“无律师县”。目前,洛隆办公室是西藏洛隆县历史上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殷林彦律师成为西藏洛隆县历史上注册的第一名执业律师。

    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高度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洛隆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三省交界处,地广人稀,人口不足6万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法律服务市场一片空白,是典型的“无律师县”。2022年,为解决“无律师县”问题, 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3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进驻西藏30个“无律师县”新设分所,洛隆办公室应运而生。

    洛隆办公室肩负着为洛隆县人民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使命。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既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志性事件,更是洛隆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此,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办公室选拔了专业水平过硬、综合能力突出、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长期派驻洛隆办公室。

    目前,洛隆办公室以派驻律师为先锋,已成为当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当地重大法律事件的处理,在政府日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洛隆办公室肩负起了洛隆县法律援助的重任,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受赞誉。


  • 更新日期: 2023 - 02 - 07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中心2单元2401、2402

      邮箱:guantaocq@guantao.com

      电话:(86-23)6762 9387

      邮编:400020




    重庆是西南地区最大工商业城市,是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西部金融中心,成渝金融法院驻地。

    观韬重庆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2月,位于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重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秉承总部“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理念,立足重庆,辐射西南,力争打造西南区域法律服务新标杆。其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行政法、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重庆办公室律师团队吸纳了国内外知名院校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中多位律师有跨专业工作经历与多专业知识结构,通过团队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位律师在各领域的专长,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法律服务产品。


  • 更新日期: 2022 - 09 - 13

    青岛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1号国信金融中心T2座10层

        电话:   (86-532) 8581 1717

        传真:(86-532) 8262 0066

        邮箱:guantaoqd@guantao.com

        邮编:266061


          

    观韬青岛办公室汇集了一批精通法律,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外语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复合知识结构、广泛社会资源的高素质专业律师,能够充分运用专业技能、执业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规避经营风险、创新增值服务。本所半数以上律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提名”、“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承办的多起涉外经济、金融及刑事案件在青岛市及山东省有较大影响,受到广泛好评。

    观韬青岛办公室始终秉承“诚实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严格管理、规范执业,充分发挥律师才智和分工协作的团队精神,强化服务理念、精品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并多次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观韬青岛办公室内设有金融团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知识产权团队、公司业务团队、民商综合团队、刑事事务团队、破产与征收团队等多个业务部门,能够为不同需要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2 - 02 - 11

    合肥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3层

       邮箱:guantaohf@guantao.com

       电话:(86-0551)62806616

       传真:(86-0551)62806618

       邮编:230031




    观韬合肥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8月24日,现有50余名专职律师,人员总数72人。

    合肥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观韬合肥办公室的法律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事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科技、进出口、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环境保护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观韬合肥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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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线 News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Time: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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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2022年6月

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卷首语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纠纷逐渐增多,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越来越高。在企业用工管理中通常面临三大难题,第一,合法用工与违法用工的边界不明晰;第二,劳动仲裁及赔偿问题的引雷点过多,无法全面控制;第三,面对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的员工,合法辞退机制不健全。为了解湖北省企业在 2021 年度常见劳动用工风险,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编撰、制作了《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对湖北省企业 2021 年度劳动纠纷案件裁判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梳理、研判湖北省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风险,期望为湖北省企业在识别、防范、控制、化解劳动用工风法律险提供一定帮助。

 

附发布单位简介: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是总部设于北京的专业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发展至今,观韬中茂已在境内外拥有 24间办公室和一支由 300 余位合伙人、1000 余位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观韬中茂已成为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观韬中茂多次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在国际上,观韬中茂各大业务领域常年入选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亚太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Asia Pacific)、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等全球知名法律媒体排名。

为助力湖北省企业完善劳动合规,观韬中茂武汉办公室将持续为湖北省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劳动合规公益法律服务请联系:

汪律师,电话 / 微信:132 6054 7975,

                        邮箱:wangwt@guantao.com

 

一、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涉诉概况

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关于劳动用工方面共涉及诉讼案件 11649 起,占湖北省同期诉讼案件的3.73%(总案件量:312580)。其中涉及刑事案件 43 起,行政诉讼案件 52 起,民事诉讼案件 7835 起,执行案件 3719 起。

需要说明的是:因劳动纠纷案件需要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已经解决,本报告仅统计法院诉讼阶段案件,且尚有大量裁判文书未公开发布,实际案件数量远远大于统计数量。

案件数量前八名的地域是武汉市(1641 起)、恩施州(1010 起)、黄石市(921 起)、宜昌市(651 起)、十堰市(611 起)、襄阳市(608 起)、黄冈市(481 起)、荆门市(380 起)。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从民事诉讼案件来看,一审阶段共有 3667 起案件,二审案件共有 1553 起案件。换言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的比例达 42.35%。根据我们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一般公司上诉较多,一是因为公司多为败诉方,或多或少要承担支付款项责任;二是为了延长支付时间。

拒不完全统计,在公司主动提起的 740 起案件,有 236 起撤回起诉,占比 31.89%;198 起全部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占比 26.75%;149 起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占比 20.14%。在劳动者主动提起的 1471 起案件,有 617 起撤回起诉,占比 41.94%;441 起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劳动者诉讼请求,占比 21.98%;160 起案件全部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占比 10.88%。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该组数据可以说明,在法院诉讼一审阶段公司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概率较高,劳动者的请求被支持的概率较大,而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概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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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 ——常见刑事犯罪

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共涉及 43 起刑事案件。从罪名上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多,共有 36 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起;重大责任事故罪 2 起。

从量刑上看,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最低刑罚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罪名概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2006 年 , 易某投资设立宜昌某实业公司 , 经营客运业务。2017 年 , 易某将公司盈利资金投入旅游客运等项目 , 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收回,致使李某等 29 名职工的工资 452690 元无法支付,公司职工多次索要无果,进而引发集体上访。夷陵区人社局责令宜昌某实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 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仍然拒不支付。2020 年 1 月 2 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对易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作出(2021)鄂 0506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认定宜昌某实业公司、易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概述】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9 年 12 月 2 日,宜昌某矿业公司需进行放炮掘进作业。在作业时,龚某被撬落的顶板砸倒致死。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措施,作业人员龚某撬毛问顶时,站立位置不当,脚下湿滑身体前倾,被撬落的顶板砸倒,导致头部受伤致死。

【法院判决】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21)鄂 0506 刑初 136 号刑事判决,认定宜昌某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许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身为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令许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余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名概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谢某、向某投资成立宜都市某矿粉厂,该厂任命陈某为矿长,主管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某次在矿井维修时,工作人员杨某出井到仓库拿配件,在顺着天井梯下行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积极施救,配合调查。陈某所在单位亦按照赔偿协议将 99 万元全部支付。

【法院判决】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鄂 0581 号刑初 165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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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 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 ——与劳动者典型纠纷

(一)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典型纠纷

1. 湖北某工程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起诉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

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9 年 6 月,张某进入湖北某工程公司工作,由公司按每天 180-200 元给付报酬。2020 年 5 月 16 日,张某在湖北某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从吊篮上跌落致受伤。张某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湖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给张某 20000 元医疗费及 8000 元误工工资。张某伤情稍恢复后,又到公司承接工地从事蒸汽管道安装工作。2020 年 11 月 25 日,张某去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次张某受伤前的工资 2000 元,湖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转到张某之妻银行账户。2021 年 6 月18 日,张某向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湖北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作出(2021)鄂 05 民终 3523 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接受湖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派在案涉工地工作,其从事的安装工作是湖北某工程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湖北某工程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为张某发放工资,张某接受湖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故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 武汉某家具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

工资 6 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9 年 4 月 18 日,王某入职武汉某家具公司从事木工排钻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件支付报酬。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开始,武汉某家具公司通过赵某及其女儿罗某的银行账户陆续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资,至 2020 年 1 月期间共计发放工资总额 74392 元。王某工作至 2020 年1 月 14 日春节放假,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2020 年 4 月 8 日,王某返岗时被告知其岗位已有人顶替。2020 年 4 月 14 日,王某向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20 年 9 月20 日作出陂劳人仲裁字 [2020]368 号仲裁裁决:武汉某家具公司支付王某 2019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年 1 月 14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66127 元。武汉某家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 0112 民初 4892 号民事判决认为,武汉某家具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基本信息登记表》显示王某的入职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王某主张的 2020 年 4 月 8 日离职期间,武汉某家具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武汉某家具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王某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放假一直到 2020 年 4 月 8 日返岗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客观上武汉某家具公司无法与王某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 2019 年 5 月 18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王某在仲裁时主张的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 8173 元 / 月,据此计算应付双倍工资差额为 65384 元(8173 元 ×8 个月)。武汉某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武汉某家具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因工资支付引发的典型纠纷

1. 试用期员工未能转正,湖北某网络公司拒绝向其发放工资,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 2020 年 7 月通过招聘进入湖北某网络公司,负责市场招商工作,王某的工资标准为第一个月

底薪 3500 元,第二个月调整到 4500 元加上其他补贴和提成,因试用期未转正,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入职后,湖北某网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2020 年 10 月 12 日,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湖北某网络公司欠付王某工资数额为 11897.5 元。2021 年 8 月 2 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21)鄂 0591 民初 1470 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与湖北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某具有主张湖北某网络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主体资格。王某依据湖北某网络公司出具的欠付工资明细,直接向本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王某诉请的拖欠工资的数额与欠付工资明细中载明的金额一致,该明细有湖北某网络公司公司盖章,具有证明效力。遂判决湖北某网络公司湖北某网络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2020 年 7 月、8 月、9 月的工资,合计金额 11897.5 元。

2.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因经营困难未支付公司股东工资和疫情防控期间生活费,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该股东 14 万余元。

【案情简介】

邓某系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股东,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进入该公司工作。2013 年 1 月 6 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 年 12 月 25 日,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发出《放假通知》,并安排邓某等人值班。2019 年 12 月 31 日,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会议纪要》决定:任命邓某为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寻找目标客户、洽谈股权转让有关工作。2020 年 4 月 25 日,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就邓某与公司的结算问题作出回复,明确:2018 年至 2019 年,合计发放工资 9.6 万元,年薪未补发;待公司整体转让资金到位后,根据绩效考核发放年薪、工资等。自 2020 年 2 月疫情防控开始后,邓某未到公司上班。2020 年 9 月 27 日,邓某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邓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0902 民初 2555 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应支付邓某 2018 年、2019 年考核工资各 64800 元,合计 129600 元。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因亏损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通知放假进行全面休整,之后邓某仅于 2020 年 1 月从事寻找股权受让客户工作,从 2020 年 2 月疫情防控开始后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应按 2019 年的工资标准即年薪120000 元支付邓某 2020 年 1 月份工资 10000 元,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生活费即 8832 元(1380 元 / 月 ×80%×8 个月),合计 18832 元。综上,湖北某养老服务公司应支付邓某 2018 年、2019 年考核工资 129600 元,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7日工资及生活费 18832 元,共计 148432 元。


(三)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典型纠纷

1. 湖北某衡器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判令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 19 日,肖某应聘到湖北某衡器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 180 元 / 天,工资根据考勤及工作量据实按月支付。肖某在湖北某衡器公司工作第一个月工资 1650 元,随后 4 个月累计工资 17824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湖北某衡器公司与肖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肖某向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湖北某衡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 出 云 劳 仲 裁 [2021]002 号 仲 裁 裁 决:湖 北 某 衡 器 公 司 向 肖 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947.4 元(19474÷5÷2)。湖北某衡器公司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云梦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作出(2021)鄂 0923 民初 1290 号民事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湖北某衡器公司向被告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947.40 元。

2. 湖北某科技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员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判令其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 1 万余元。

【案情简介】

吴某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至湖北某科技公司处工作。2020 年 1 月 22 日,湖北某科技公司开始放春节假期,因武汉爆发新冠肺炎,湖北某科技公司从 2020 年 1 月起未支付劳动报酬,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吴某复工返岗后,湖北某科技公司下发了《关于公司暂时停止部分经营活动的相关通知》,通知吴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因人员严重超编,公司严重亏损等原因,要求除部分财人员外,现有人员办理离职手续,不愿离职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辞退手续。2020 年 6 月 10 日,吴某因湖北某科技公司无法提供工作岗位、一直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亦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离开了湖北某科技公司。2020 年 6 月 10 日,吴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作出仲裁裁决: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6800 元。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 0192 民初 6781 号民事判决认为,湖北某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因经营困难和股东分歧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吴某于 6 月 10 日离开了湖北某科技公司处,双方由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动作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的情形,但湖北某科技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判令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6800 元。

3.湖北某物业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

动合同代通知金 4200 元。

【案情简介】

2020 年 10 月 1 日,陶某通过网上招聘到湖北某物业公司应聘物业经理岗位 , 填写了员工应聘登记表 ,员工应聘登记表载明 :“试用期:2020 年 11 月 7 日开始,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工资 3500 元,转正 4000 元,证补 200 元,合计 4200 元。”2020 年 11 月 7 日,陶某正式上班,任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某小区项目物业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 年 1 月 14 日,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以“经试用考察‘试用期三个月内’觉得你不适应本公司”向陶某送达了“员工辞退告知书”,要求陶某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核算工资。2021 年 1 月 18 日,陶某领取 7080 元资结算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陶某向大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0922 民初 1482 号民事判决认为,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聘用陶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与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只填写了“员工应聘登记表”, 该登记表中约定一至三个月试用期,但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提供的在辞退陶某时对陶某工资结算单显示,陶某入职后第二个月的工资已调整为 4200 元 / 月,该证据证明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对与陶某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第四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一至三个月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辞退陶某,解除与陶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陶某不能胜任工作,在未对陶某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单方直接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遂判决湖北某物业公司大悟分公司支付陶某未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4200 元。

4. 湖北某矿业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作出降职降薪处理,法院认为该规章未遵循合法程序制定,

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15 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06 年 12 月 1 日,庞某入职湖北某矿业公司。2013 年 4 月,庞某又被安排到该公司中南分公司任职。庞某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系与中南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2019 年 2 月 21 日,中南分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凡一年内犯原则性错误累计超过 6 次的,予以降职降薪。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南分公司决定对庞某给予降职处罚,对其薪酬福利待遇随职务一并调整。2019 年 8 月 29 日,庞某向湖北某矿业中南公司申请休假。庞某在休假期间向中南分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中南分公司无故克扣其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0 年 1 月 10 日,庞某向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冶劳人仲裁字 [2020]30号仲裁裁决后,庞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21)鄂 02 民终 2334 号民事判决认为:1. 从湖北某矿业中南分公司与庞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双方并未约定在庞某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对庞某调岗降薪。2. 湖北某矿业中南分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虽规定凡一年内累计超过六次者,予以降职降薪,但该规定属于劳动纪律、工资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并未提供该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故该制度的制定未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作为其对庞某降职降薪的依据。鉴于湖北某矿业公司及中南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庞某作出降职降薪的决定合理合法,庞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遂判令湖北某矿业公司及中南分公司应当支付庞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7160.64 元。

5. 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辞退理由无证据支持,判

令该公司向员工支付 4 万余元。

【案情简介】

王某于 2018 年 3 月入职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任人事经理,工资为每月 6000 元。2020 年 11 月 3 日,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内网公布王某由人事经理调整为总经办内务主管。王某对岗位调整有意见,与该公司运营总监沟通后,请假两天,加上其每周六休息一天,共休息三天。2020 年 11 月 8 日,王某来到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因与法定代表人向某交流时发生争议,遂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公司。2020 年 11月 9 日,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作出关于辞退王某的通告。2021 年 1 月 12 日,王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0438.98 元。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01 日(2021)鄂 96 民终 1087 号民事判决认为,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虽称因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理由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关于辞退王某的通告中载明“鉴于王某近两个月以来工作上的重大失职,利用职务之便维护个人利益,以及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时提出不正当请求等情况,其行为、其态度属于严重破坏了公司基础制度的严肃性,损坏公司利益。”的辞退事由相互矛盾,且该公司既无证据证实王某连续旷工三天的辞退事由成立,亦无证据证实关于辞退王某的通告中载明的辞退事由成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40438.98 元,并无不当。

6.武汉某投资公司因合同期满,终止与员工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遂判

令该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3 年 5 月 10 日,曾某与武汉某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自 2019 年 4 月 11 日起,曾某因病需要治疗,多次请病假。病假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届满,武汉某投资公司遂通知曾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告知曾某:因曾某的病假申请,劳动合同将延续至医疗期结束。曾某在收到该通知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武汉某投资公司未同意。曾某 2019 年 9 月 2 日最后一次病假申请期满之后未回武汉某投资公司上班,也未继续请假。2019 年 9 月 12 日,曾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曾某不服该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8 日作出(2020)鄂 01 民终 10642 号民事判决认为,曾某与武汉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7 日到期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至 2019 年 4 月17 日,视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曾某此时已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曾某在签收武汉某投资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武汉某投资公司在曾某已满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从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据此认定武汉某投资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7.武汉某设备公司因裁员与已怀孕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解除孕期员工违法,判令支

付赔偿金 1 万余元。

【案情简介】

赵某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入职武汉某设备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武汉某设

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每月发放赵某工资 4,300 元(含餐补)。赵某于 2020 年 2 月13 日检查得知怀孕。疫情期间,赵某居家办公,每天在微信群中提交工作日报。2020 年 6 月 15 日,武汉某设备公司因疫情原因需要裁员,赵某表示同意并制作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武汉某设备公司发放赵某 2020 年 2 月、3 月工资各 2,000 元,之后按约定工资发放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劳动关系解除后,赵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0] 第 291 号仲裁裁决:武汉某设备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7,200 元。武汉某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3 日作出(2020)鄂 0112 民初 4537 号民事判决认为,武汉某设备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需要裁员,在赵某孕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武汉某设备公司关于不予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赵某在武汉某设备公司工作了 1 年 7.5 个月,以平均工资 4,300 元 / 月为基数计算应付的赔偿金为 17,200 元(4,300 元 /月 ×2 个月 ×2)。武汉某设备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自行撤诉。

 

(四)因工伤、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典型纠纷

1. 武汉某服装公司称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自行承担社保、公积金,法院判决该等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原为武汉某服装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武汉某服装公司为其办理和缴纳了社会

保险及公积金。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7 月期间,王某休事假三次。事假期间,武汉某服装公司要求王某自行承担事假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2084.99 元。2020 年 1 月 3 日,王某向武汉某服装公司发送了《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申明书》,以其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未支付应由公司承担的五险一金等为由解除与武汉某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2020 年 1 月 10 日,王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武汉某服装公司、王某均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01 民终 1660 号民事判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武汉某服装公司具有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武汉某服装公司要求王某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违反法律规定。武汉某服装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操作出于王某真实意愿,故武汉某服装公司认为系王某自愿支付,故不予返还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王某在职期间,武汉某服装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武汉某服装公司应协助王某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

2.大冶某实业公司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虽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法院判令该公司先行垫付 12 万

余元。

【案情简介】

曹某于 2014 年 3 月入职大冶某实业公司,从事润磨工。大冶某实业公司为曹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2018 年 4 月 10 日,曹某在车间做卫生时手部不慎受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6 次,住院天数为 170 天。大冶某实业公司支付了曹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并派人护理。2018 年 8 月 10 日,大冶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所受伤为工伤。2019 年 10 月 21 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曹某工伤致残程度为捌级。曹某工伤出院后,未再回单位上班。2020 年 6 月 8 日,曹某因工伤待遇等申请劳动仲裁。曹某因不服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冶劳人仲裁字 [2020] 第 136 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 0281 民初 302 号民事判决认为,大冶市人社局已经对曹某受伤认定为工伤,并经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捌级,且大冶某实业公司为曹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曹某应按工伤捌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曹某为享受工伤待遇主动在劳动仲裁中提出与大冶某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曹某要求大冶某实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大冶某实业公司已经为曹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考虑避免诉累,可由大冶某实业公司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部分,再由其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故判决,大冶某实业公司支付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9161.33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44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9036.80 元、护理费 133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570 元、鉴定费 50 元、医疗费 128.06 元,合计 129690.19 元。

3. 宜昌某水泥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令该公司全部自行承担应有工伤赔偿费用。

【案情简介】

2020 年 4 月 2 日,胡某到挂牌为宜昌某水泥公司的熟料车间工作。2020 年 4 月 3 日,湖北某水泥公司与胡某签订《合同书》。2020 年 6 月 2 日,胡某在辅料车间调整传送带时,右上肢卷入传送带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 年 12 月 22 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受伤属于工伤。经鉴定,胡某致残程度为伤残四级,生活护理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为 12 个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均为湖北某水泥公司。后胡某以湖北某水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 年 8 月 20 日作出五劳人仲决字 [2021]5 号仲裁裁决。胡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1)鄂 0529 民初 834 号民事判决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胡某虽与湖北某水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胡某工资的发放、保险缴纳以及受伤后医疗费等费用均由宜昌某水泥公司支付。且胡某工作地点挂牌为宜昌某水泥公司,湖北某水泥公司亦未提交除劳动合同之外的证据证明胡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认定胡某与宜昌某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宜昌某水泥公司未依法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因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宜昌某水泥公司支付。

4.包工头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令承包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

费共计 80 余万元。

【案情简介】

十堰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夏某。2019 年 5 月,张某经人介绍到夏某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操作混凝土振动棒工作,十堰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 年 8 月 18 日,张某在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 年 11 月 16 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十人社工伤认字 [2020]Z29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十堰某建筑公司。后张某之妻吴某、系张某之女张某慧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 年 1 月 28 日,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十劳人仲裁字 [2021]41 号裁决:十堰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吴某、张某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0 元。吴某、张某慧不服,故而成诉。

【法院判决】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 鄂 0303 民初 710 号民事判决认为,十堰某建筑公司对应给付工亡补助金 785020 元不持异议,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吴某、张某慧主张的丧葬补助金虽系未经过前置仲裁程序而增加的诉讼请求,但因该诉讼请求与本案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对该诉请一并处理。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本案中,张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系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吴某、张某慧方主张的丧葬补助金 26802 元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范围,应当由十堰某建筑公司予以支付。该公司关于丧葬费已在民事诉讼中获赔,不应再行赔偿丧葬补助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五)其他典型劳动纠纷

1.员工离职后,请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8 年 10 月 29 日,张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入职当天,甲方深圳某科技公司(甲方)、张某(乙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双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合计超过两个月的,乙方可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定,并且不作为违约处理;乙方在离职后,应当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如实告知其工作动向,如有违反,甲方可停发其补偿费等。因张某 2019 年 4 月业绩难以完成,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通过微信于当月 7 日、8 日与仙桃城市主管汤某有联系、于 15 日向汤某反映在“共享雨伞”面试情况,并在此后数月与汤某一直有微信联系。2020 年 3 月 24 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间未作出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1)鄂 96 民终 1548 号民事判决,认为张某离职当月通过微信向深圳某科技公司仙桃城市主管汤某告知工作动向,并在此后连续数月保持微信联系,可以认定张某按约履行了离职后告知工作动向的义务。深圳某科技公司另称张某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为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服务,没有证据证实。故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第七条约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竞业限制补偿费通过银行支付至张某银行卡上,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合计超过两个月的,张某可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定,并且不作为违约处理。据此,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其离职后两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同时按该约定张某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定限制。

2.应城市某汽车公司承诺承担员工培训费用,员工离职后,公司主张员工应予返还培训费用,法院

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向社会发布招聘公交汽车驾驶员的广告,并承诺,招收增驾、初学人员,报名培训费用由其出资,不用个人承担。2018 年 8 月 3 日,陈某向孝感市某驾驶培训学校支付了 10998 元培训费。陈某取得驾驶证资格后,于 2019 年 8 月到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处工作,并交纳了 5000 元车辆安全风险金。后因陈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电池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将该公交车拖回后,要求陈某支付拖车费,陈某拒绝支付该费用,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停止陈某工作,要求陈某回家等待处理,并停发陈某的工资。2021 年 1 月 18 日,陈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应劳人仲案字 [2021]009 号 -1 裁决后,应城市某汽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 0981 民初 1339 号民事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承诺,招收增驾人员,报名培训费用由其出资,不用个人承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九条第(二)项写明,陈某是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出资增驾(委培)的公交驾驶员。为此,应城市某汽车公司应支付陈某为增驾 A1 而垫付的培训费 10998 元。遂判决应城市某汽车公司退还陈某的增驾培训费 10998 元。应城市某汽车公司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四、因新冠疫情防控引发的典型劳动纠纷

1. 荆州某酒店被征用为隔离酒店,某员工未上班,酒店拒绝支付工资,法院判令按照当地最低工资

70% 支付生活费。

【案情简介】

2017 年 8 月 17 日,朱某入职荆州某酒店工作从事服务员工作,并于当日交纳押金。2020 年 6 月,朱某因意外受伤,荆州某酒店客房部经理向朱某发送微信,要求其自行办理离职手续,但朱某并未办理。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朱某再未到荆州某酒店工作。2020 年 11 月 9 日,朱某向沙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委不予受理,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荆州某酒店支付其疫情期间生活补助5725.2 元。荆州某酒店认为,疫情期间,该酒店被政府征用作为隔离酒店,酒店通知上班,朱某未来,是其放弃了,很多酒店员工一直在上班,朱某不来上班还要酒店支付生活费于理不合。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州某酒店应向朱某支付 2020 年 2 月至 4 月生活费 2898 元(1380 元 ×70%×3 个月)。朱某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1)鄂 10 民终 2917 号民事判决认为,荆人社函(2020)8 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执行)。朱某在疫情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 原审判决荆州某酒店自 2020 年 2月起 ,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向其支付生活费 , 符合规定。

2. 恩施某酒店与员工达成停薪留职约定,并不再发放工资,法院认为该约定违法,判令支付疫情期

间生活费。

【案情简介】

谭某自 2017 年 1 月 4 日入职恩施某酒店处,双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2020 年春节前,谭某休假。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谭某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5 月 15 日和 2020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待岗。恩施某酒店通知谭某 2020 年 8 月 16 日复工,谭某未按时复工。因恩施某酒店仅向谭某发放 5 月 16 日至 5 月 18 日的工资,二月生活费和三月生活费。谭某向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恩施某酒店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7321.08 元并退还五六月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 304 元。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19 日作出恩市劳人仲案字 [2021] 第 18 号裁决。恩施某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01 日作出(2021)鄂 28 民终 2681号民事判决认为,恩施某酒店认为其与谭某达成了停薪留职约定,只要停薪留职约定没有解除,其就没有发放薪金及生活补助的义务。本院认为,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转型的产物,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实行合同制,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已停止实施。况且,即使是原实行的停薪留职制度,也是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是否停薪留职。但本案谭某并未向恩施某酒店提出停薪留职申请,恩施某酒店要求谭某在停薪留职或自动离职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无疑是为了规避国家要求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用的规定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恩施某酒店以与谭某达成停薪留职的约定为由,要求不向谭某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补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疫情期间,孝感某办事处要求某员工按规定返岗,但该员工拒不返岗,法院认为员工行为违反规

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情简介】

2019 年 5 月 8 日,涂某进入孝感某办事处,担任某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员。合同约定,因涂某存在旷工等情形孝感某办事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0 年 1 月 22 日,涂某回家休假。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3 月期间,某社区办事处多次通知涂某返岗工作并告知其返岗流程,涂某仍未返岗。2020 年 4 月 8 日,涂某向某社区办事处负责人电话短信提出已返回孝感并要求履行返岗手续,孝感某办事处拒绝其返岗。2020 年 4 月 16 日,涂某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 请求补发因疫情被阻隔武汉两个月的工资,共计 4300 元;2. 请求裁决原订合同合法有效,孝感某办事处应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起安排其返岗。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孝劳人仲裁字 [2020]127 号仲裁裁决,涂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0) 鄂 0902 民初 3149 号民事判决认为,涂某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到孝感某办事处从事网格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省内必须返岗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 [2020]87 号)之规定,涂某为孝感某办事处网格管理员,属于文件中明确的首批流动人员之列。孝感某办事处于 2020 年 3 月 13日正式通知涂某返岗并向其告知返岗流程,涂某未按照孝感某办事处工作要求按时到岗上班,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实属旷工。孝感某办事处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2020 年 4 月 30 日,孝感某办事处向涂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涂某请求判决孝感某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涂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4. 咸丰某家居城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解除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 7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3 年 10 月,伍某到咸丰县某家居城处从事家具组装工作。2021 年 2 月 11 日,咸丰县某家居城的经营者高某电话通知伍某,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其不用去上班了。此后,伍某未继续到咸丰县某家居城处上班。2021 年 3 月 9 日,伍某向咸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咸丰县某家居城因违法解除劳动支付经济赔偿 101520 元。2021 年 5 月 8 日,咸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咸劳人仲案字 [2021]29 号仲裁裁决。伍某不服该裁决,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咸丰县人民法院(2021)鄂 2826 民初 1311 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咸丰县某家居城在 2021 年 2 月 11 日电话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用人单位咸丰县某家居城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故咸丰县某家居城系违法解除其与伍某的劳动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咸丰县某家居城应向伍某支付赔偿金,伍某在咸丰县某家居城的工作时间是 2010 年 1 月至 2021 年 2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咸丰县某家居城向伍某支付赔偿金为 3383.60 元 ×11.5×2=77822.8 元。咸丰县某家居城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5. 某网络公司以公司改革和受疫情影响为由延迟发放工资,员工自行辞职后,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6 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9 年 9 月,吴某入职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作,2018 年 12 月 7 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岗位为工程部主管。2021 年 3 月 7 日,吴某自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处离职,离职原因为该公司拖欠工资。2021 年 3 月 11 日,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支付了 2021 年 1 月份工资,3 月 14 日向吴某支付了2021 年 2 月份的工资。2021 年 3 月 5 日,吴某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 年 5 月 6 日,该委员会作出宜西劳人仲决字 [2021]13 号仲裁裁决: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吴某经济补偿66551.65 元。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作出(2021)鄂 05 民终 3201 号民事判决认为,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于 3 月中旬才向吴某支付 1 月及 2 月的工资情况属实。虽然其辩称是因为公司体制改革和疫情整体的经济环境的影响,工资支付的时间稍微有些延误,并且公司改制的具体情况吴某是清楚的,但其上述主张均只有陈述而无相应证据,因此本院不能予以认定。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吴某因其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某网络服务公司宜昌分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6. 疫情期间,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行缴纳后,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返还已缴社保费用。

【案情简介】

陈某于 2011 年以股东身份进入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从事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社保和医保由公司统一缴纳。2019 年 8 月,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内部下发一份停止陈某管理职务的通知,至此后未再发放陈某工资,但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仍然为其正常缴纳社保至 2020 年 1 月。2020 年 2 月开始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缴纳其社保。经陈某申请,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 2020 年 9 月 4 日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3 日作出(2021)鄂 0381 民初 2419 号民事判决认为,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陈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保和医保由公司统一缴纳。”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月期间,双方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陈某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应负担陈某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用单位应承担 2057.14 元,医疗保险费用单位应承担 1080 元。故本院支持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陈某已缴纳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社保费用 3137.14 元(养老保险 2057.14 元 + 医疗保险 1080 元)。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研判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五、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

劳动用工是企业面临的最为常见法律风险,尤其在员工离职后,常常发生索要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仲裁,甚至引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管处罚。为降低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建立健全员工管理规范。常规建议如下:

(一)完善入、离职流程,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员工入职流程、离职流程涉及到该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等方面,因此用人单位会存在因入、离职流程不规范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完善入、离职流程有利于企业在管理劳动用工方面更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用人单位筛选合适的员工、有助于工作衔接的连贯性、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双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将来员工离职时可能发生的索赔情形。

(三)合理规划薪酬体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约定的公司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会引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管处罚,甚至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基于用工成本考虑,部分用人单位对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意识不强。其中,一部分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意识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亦常有员工签订协议说明自己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要求将部分款项直接按工资发放。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约定有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公司违法并进行索赔,包括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补缴社保。其次,当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亡情形时,因用人单位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需承担因发生工伤或工亡而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避免陷入违法解除风险

在用工管理中,最难的问题是如何对员工的过错行为作出适用的管理,如处罚、辞退。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公司将员工辞退后,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辞退员工的事由、程序通常情况下被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为违法,进而判令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事由。因此,完善的规章制度既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根本,又是约束员工行为,加强对职工管理的不二法门。在内容上,公司规章制度在赋予公司单方解除权时,宜细化员工行为规范,明确针对哪些具体的行为,公司拥有单方解除权。同时,从合理性的角度,宜设置前置措施,比如,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并且,用人单位亦需保留好相关材料。

(六)加强劳动保护,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保护主要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保护以及特殊人员的保护。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及条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

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法规亦作出了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注重对该期间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不能随意调岗降薪,甚至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会因违反法律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善用灵活用工,合法降低用工成本

随着近两年商业模式的创新及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采用“灵活用工”来解决企业的人力成本压力。“灵活用工”主要指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主要适用于工作灵活性较高的岗位,如设计、销售、策划以及企业内部阿米巴经营小团体。对于“灵活用工”的使用,建议通过专业人员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予以使用,合法降低单位用工成本,激活员工活力。

 


2021年度湖北省企业

暨涉诉大数据报告


报告作者

董 立 汪伟韬 王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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