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区块链技术存证方式的证明力问题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杨旭、郭峰
编者按:《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最高院公布实施,其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些举措将有助于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
区块链存证是在传统公证存证之后的一种新型电子存证方式,通过把证据保存到区块链上,利用分布式存储理论,确保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都完整保存,达到了不易被篡改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电子数据都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定。
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历史沿革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
2018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i],明确了可采用时间戳等方式进行存证,同时也认可区块链等证据收集方式。
202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二、区块链技术存证方式的特点及优势
电子数据的存证方式有自行存证、公证存证、时间戳存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
区块链存证的优势体现在:(1)信息是分布存储的,相对更加安全、不易篡改;(2)成本低:区块链存证一次仅需10元,相较于公证存证,可大大的降低维权成本。2019年8月起最高院搭建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目前完成最高院、省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27个节点建设,超数十亿条数据完成上链存证固定和核验。
三、区块链存证方式的证明力问题
证明力指的是证据价值,也即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
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华泰一媒与道同公司的“区块链第一案” (2018浙0192民初81号)备受关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中文在线公司与京东的系列案件中,中文在线公司的32起案件均使用了IP360平台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此外北京东城区法院也认可了通过该种方式进行存证的证据的效力。
经过梳理,笔者发现各级人民法院面对评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时,一般地会从以下几方面去判断:
1、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存证平台是否独立于第三方,或该存证平台是否通过了官方、权威机构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2、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
3、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以进一步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规则》从技术角度做了限制,即“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运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经由对哈希值的核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
关于区块链存证方式的证明力问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材料本身是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可直接导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
材料本身即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如电子合同、网络购物表单、网络支付凭证等。如果存有上述电子数据的数据平台已对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可以直接将电子数据导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
2、电子化材料的真实性问题
《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解决了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问题,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不必再另行提供纸质原件,并不意味着电子化材料必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还需作专门判断。
3、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的审核规则
《规则》第十七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1.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2.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3.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总结一下不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方式的特点,供大家选择使用:
对比 | 公证 | 区块链存证 (以可信保为例) | 可信时间戳 |
简要介绍 | 传统的证据保全方式,《公证程序通则》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 | 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后可以由公证处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相关司法文书。 取证及时性强,方便操作,有预先存证的作用,可作为智力成果权属的证据。 | 可信时间戳服务机(TSA)出具的证明;取证及时性强,方便操作;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取证程序因有瑕疵会被对方质疑。 |
证据能力 | 最强 | 较强(可直接向互联网法院提交证据),其他法院可已提交纸质打印件或公证书;可现场验证 | 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这种证据形式,可现场验证 |
取证方式 | 公证处取证 | 在线取证,后台是公证云或司法鉴定中心网络平台 | 在线取证 |
证据形式 | 视频:光盘 网页:截图 公证书 | 电子证书(保管函100元/份)、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 电子证书(时间戳100元/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