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 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 |
第一部分 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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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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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biz.szse.cn/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 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 2.1(一)受理1、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利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详见本问答第六部分)登录固收专区(https://biz.szse.cn/fic/index.html)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 |
【对比分析】《指南》未强调利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这一登录方式。 |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 2.1(一)受理2、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撤回申请。申请材料经确认“受理”后,管理人仅可申请中止或终止审核。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撤回、中止及修改的历史记录。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无论深交所是否受理,管理人不 可撤回。 |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材料齐备的,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 2.1(一)受理3、申请受理。 管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核对,形式要件齐备的确认受理,不齐备的告知需补正事项,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中介机构明显不勤勉尽责等情形的,本所可以不受理申请材料。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应一次性告知补正;(2)不予受理的原因仅限于“明显不 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倘若申请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存在中介机构明显不勤勉尽责等 情形,如果这些问题不属于形式核对的范畴并且不属于明显不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不在 《指南》规制的范围内。 |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 所予以受理。 | 2.1(一)受理4、申请材料补正。 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确认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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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核对与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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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 2.1(二)核对与反馈1、核对。 申请材料受理后,即按本所内部程序分配给核对人员进行核对。 |
【对比分析】《指南》强调:(1)两名核对人员人选于受理当日确定;(2)两名核对人员 的确定应按照深交所的回避要求。 |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无需 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 2.1(二)核对与反馈2、反馈。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所通过固收专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函。 |
【对比分析】(1)《指南》规定的反馈时限是“10个交易日”,而不再以“工作日”为单位; (2)根据《指南》,深交所不是必须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无需书面出具反馈意见的,通过固 收专区通知管理人即可。 |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 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 通。以会谈方式进行沟通的,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及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核 对人员对申请材料及反馈意见回复中不清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询问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相关 人员,被询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回答相关询问。 | 2.1(二)核对与反馈3、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至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函期间为静默期,本所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反馈意见函出具后,管理人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核对人员对申请材料及反馈意见回复中不清晰的问题,也可通过上述方式询问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回答相关询问。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指南》对静默期定义的调整是非实质性的;(2)静默 期对核对人员适用;(3)深交所不接受传真方式的沟通;(4)对以会谈方式沟通的地点和 方式做了明确限制。 |
(四)反馈意见回复。 管理人应当根据书面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组织原始权益人、相关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逐项明确回 复,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回复。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应当逐项列明反馈结论及落实情况、概括具体修 改内容、说明修改内容在相关申请材料中的具体位置(章节或页码)。反馈意见回复涉及申请材料 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及《修改说明表》(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9),并以楷体加 粗方式在申请材料中对修改内容进行标注;需要管理人或律师补充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和律师应当 完善原计划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专项意见。 | 2.1(二)核对与反馈4、反馈意见回复。 管理人应当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组织原始权益人、相关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逐项明确回复,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回复意见应逐项列明反馈结论及落实情况、概括具体修改内容、并说明修改部分在相关项目文件中的具体位置(章节或页码)。 反馈回复涉及申请文件修改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说明表》,并以楷体加粗方式在申请文件中对所修改内容进行标注;需要管理人或律师进行补充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和律师应当完善原计划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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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馈意见回复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出具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意 见回复、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及《修改说明表》。 反馈意见回复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或完 善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充或完善,补充或完善时间与前次反馈意见回复已使用时间累计 计算,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反馈意见回复期限要求。 管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固收专区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的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个交易日。在延期回复时间内 仍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反馈意见回复的,管理人可以在延期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固收专区申请中止 核对。 | 2.1(二)核对与反馈5、反馈意见回复时间。 管理人应当于本所通过固收专区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管理人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固收专区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延期回复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回复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中止核对。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反馈意见回复期限从“20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交易 日”;(2)若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补充或完善的,反馈意见回复期限不会因为管 理人补充或完善而延展;(3)若反馈意见回复期限经书面申请延展,展期不超过20个交易 日;(4)明确了对中止核对申请的期限(延期回复期限届满前)和方式(通过固收专区) 要求。 |
(六)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现重大事项需进一步说明的,本所可以再次出 具书面反馈意见。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参照首次反馈的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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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根据《指南》,深交所的书面反馈有可能不止一轮。 |
1.3 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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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反馈意见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核对人员确认该等文件符合要求后五个交易日内 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自核对人员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 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 2.1(三)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1、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反馈意见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符合反馈意见要求的,自该等文件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小组工作会议进行讨论。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自核对人员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小组会议。 |
【对比分析】《指南》将(1)单位调整:从“工作日”调整为“交易日”;(2)挂牌工作 小组会议召开期限的起算点调整。 |
(二)会议意见。 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召开 后通过固收专区通知会议意见。挂牌工作小组会议认为存在需要管理人进一步补充披露、解释说 明或其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相关问题的,可以暂缓审议。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按要求补 充反馈意见回复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另行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会议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核对人员将会议确定需要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披露、 解释说明、核查落实的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文件,并通过固收专区出具。管理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 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说明、解释材料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管理人 应当在到期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交易 日。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可以申请中止核对。补充说明、解释材料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符 合要求的,按照会议意见为“通过”的后续流程处理。 会议意见为“不通过”的,本所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相关文件并告知理由。 | 2.1(三)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2、会议决定。 挂牌小组会议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召开后在固收专区通知会议决议结果。 2.1(三)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3、有条件通过相关事项。 会议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核对人员应当将会议确定需要补充披露或进一步反馈落实的重大事项形成《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在固收专区出具。 管理人应当按照《补充材料通知书》修改或者完善项目材料,并通过固收专区及时上传更新后的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挂牌条件确认流程自动终止。修改或者完善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按“通过”后续流程处理;出现重大事项需要由原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核对的,可以再次召开挂牌小组会议。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有权依其判断暂缓审议;(2)若为 “有条件通过”,待完善的信息不再仅限于“重大事项”,完善的方式也不再限于“反馈 落实”,而是包括“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核查落实”;(3)对完善信息的书面格式不再 作要求;(4)明确完善后材料的提交期限;(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善后材料不再导 致挂牌条件确认流程自动终止,但是管理人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即使延期时间内仍不 能提交,也不自动触发挂牌条件确认流程的终止,而是可由管理人申请中止核对;(6)对 是否可再次召开挂牌小组会议,不再作规定。 |
1.4 封卷及出具无异议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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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意见为“通过”的,或者会议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在相关事项落实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尽快通过 固收专区提交全套电子封卷材料,确保电子封卷材料齐全,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并妥善保管和归 档纸质材料。如封卷材料较上会材料有修改,管理人应当同时提交《修改说明表》(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9)。本所在确认电子封卷材料符合要求后,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确认符合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 如需纸质版无异议函,管理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方式领取。 对于单期发行项目,无异议函有效期为12个月,管理人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 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对于储架发行项目,无异议函有效期为24个月,管理人应当自无异议 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本所提交首期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文件、24个月内正式向本所提交 全部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 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 2.1(三)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4、通过或不通过 会议意见为“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尽快在固收专区上传电子封卷材料,确保电子封卷材料齐全,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并妥善保管和归档纸质材料。本所在收到电子封卷材料后,向管理人出具挂牌条件确认文件。会议意见为“不通过”的,本所向管理人出具相关文件并告知理由。 2.4无异议函的有效期是多久? 管理人取得本所《无异议函》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分期发行的项目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无异议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未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且本所将不为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挂牌转让服务。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提供全套电子封卷材料的情形也包括“有条件通过”且 相关事项落实完毕这一情形;(2)封卷材料与上会材料若有修改,应以规定格式书面说明; (3)深交所可提供纸质版无异议函;(4)延长单期发行项目的无异议函有效期至12个月, 延长储架发行项目的无异议函有效期至24个月,并延长储架项目首期发行期限至12个月。 |
1.5 特殊情形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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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报告。 本所核对过程中,相关主体或基础资产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的事项, 以及认为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管理人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 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材料。 | 2.1(四)特殊情形处理程序1、重大事项报告。 挂牌条件确认核对过程中,基础资产或其他相关方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的事项,以及本所认为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管理人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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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核对。 核对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中止核对并通知管理人: 1.管理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核对的; 2.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终结,对其发行的资产支 持证券符合挂牌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3.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 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4.管理人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5.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6.本所收到涉及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7.本所认为应当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1至5项情形消除后,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核对。本所自收到恢复核对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 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恢复核对,并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对于上述第6项情形,本所可以采取核查、要求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 以及移交证监会稽查部门调查等措施,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向本所提交 自查、核查报告。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本所恢复核对并通 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影响挂牌条件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本所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人主动要求中止核对的,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应当通过固收专区提交中止核对的书面申请文件(内 容与格式见附件 11),说明中止理由和拟中止期限,本所在固收专区就是否同意中止核对申请进行确认。 | 2.1(四)特殊情形处理程序2、中止核对。 挂牌条件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中止核对并通知管理人: (1)管理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核对的; (2)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终结,对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3)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4)管理人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5)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6)本所收到涉及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7)本所认为应当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6)项情形,本所可采取核查或要求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证监会稽查部门调查等措施,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认真自查、配合核查或调查,并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本所恢复核对并通知管理人。发现存在问题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第(1)至(5)项情形消除后,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核对。本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恢复核对。 |
【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深交所自行中止核对的情形未调整;(2)对所列举的 第(6)项情形的处理,做了两项调整,其一是以定性替代列举,要求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 构不拘于形式地积极配合,其二是将“发现存在问题”的“问题”以定性的方式明确; (3)对所列举的前5种自行中止核对的情形,若决定恢复核对,增加规定:通知管理人; (4)增加对管理人主动要求中止核对的规定。 |
(三)终止核对。 核对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核对并通知管理人: 1.管理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2.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中止核对超过三个月的; 4.本所认为需要终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应当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终止核对的书面申请文件 (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11),说明终止理由,本所在固收专区就是否同意终止核对申请进行确认。 | 2.1(四)特殊情形处理程序3、终止核对。 本所核对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核对并通知管理人: (1)管理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2)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中止核对超过三个月的; (4)本所认为需要终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
【对比分析】(1)管理人主动撤回申请的,不仅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也应当参与相应程序; (2)深交所应在固收专区对是否同意终止核对申请进行确认。 |
(四)期后事项。 本所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挂牌条件并出具无异议函后至提供挂牌转让服务前,发生不符合 《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第六、七、八条规定情形,或者出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第二十五、二 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相关主体发生变化或者更新特 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方财务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挂牌条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投 资决策判断等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中介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影 响发行及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管理人应当通过固收专区向本所提交《取得无异议函后是否 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8),逐项说明是否发生相关变化,如是,说明相 关变化的基本情况、是否影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及挂牌条件、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等,管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涉及修改的申请材料及《修改说明表》(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9)。如发 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本所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本所根据期后事项的具体情况,视情况提交 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再次讨论。 管理人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后,需在固收专区收到期后事项通过通知后,才可启动发行或挂牌转让 流程。 | 2.5 取得无异议函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启动发行前,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变化,管理人需要向交易所履行何种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本所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条件并出具无异议函后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本所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取得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格式见附件 7 模板),说明是否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请管理人提供更新后的全套项目文件。以上材料,首次提交时可为电子版文件,流程完成后提交盖章版文件。 本所根据专项计划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况,视情况提交挂牌工作小组再次评审。 |
【对比分析】(1)以定性和非穷尽列举方式,明确哪些事项属于期后事项;(2)明确发 生期后事项时中介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表明确意见等义务;(3)增加提交《修改说明表》 的要求;(4)增加约定:启动发行或挂牌转让流程须以在固收专区收到期后事项通过通 知为前提。 |
第二部分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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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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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 附件3); (二)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4);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 (四)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 文本; (五)法律意见书; (六)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 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上市公司非必备);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融资情况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5); (九)增信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如有); (十)基础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十一)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如有)及授权文件(如有); (十二)尽职调查报告; (十三)关于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 (十四)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 的决议; (十五)电子封卷相关事项的承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6);
(十六)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十七)多期申报差异说明(如有)(内容与格式要求 详见附件 7);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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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指南》规定了申请材料清单。 |
2.2 申请材料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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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 息披露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 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 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 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及本指南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 申请材料。 管理人应当按照附件 1 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全套电子版申请材料。电子申请文件的文件名称应当与文件 内部名称、内容相符。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应当设置目录导航。 单个文件大小超过系统上限时,可以拆分成多个文件上传。 申请材料所需签名处,应当为签名人亲笔签名或本人签名章盖印;法律法规、文件出具机构明确规 定或约定可以授权他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所需加盖公章处,应当加盖相关机 构公章。每份已签章的申请文件应当注明签章日期。符合要求使用电子印章的机构,应当提交律师 出具的《关于申请文件电子印章与传统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由两名经办 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签名、签章,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国际惯例处 理。 封卷时,所有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盖章,尚未签署的文件(一般为交易合同文本)由管 理人加盖骑缝章确认文本内容。原则上,电子封卷材料应当为盖章版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不能提供 原件的应当由律师出具鉴证意见或由文件出具方盖章确认。扫描文件、签名、签章、公章应当清晰 可读。 对于存在多个管理人的专项计划,申请材料、封卷材料中需要管理人盖章的文件,全部管理人均应 当盖章。同时,各管理人应当提交各自的《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 | 2.3 领取无异议函的封卷要求是什么? 本所在收到全套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电子封卷稿后,将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请管理人按照附件 1 的签章要求完成全套材料签章,填写日期,尚未签署的文件(一般为交易文件)由管理人加盖骑缝章确认文本内容。若在项目核对过程中,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曾补充提供包括反馈意见回复在内的相应材料,请一并提供作为封卷材料。 |
【对比分析】《指南》规定了对申请材料的通用要求。 |
第三部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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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项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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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挂牌条件确认指引》以及本指南等相关规则要求,向本所提 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申报前无需沟通。涉及新增基础资产类型、新设交易结构 等创新、疑难项目,管理人确有需求的,可以发送邮件至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共邮箱(abs@szse.cn) 进行咨询,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咨询,本所将视情况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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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根据《指南》,(1)原则上申报前不沟通;(2)例外情形是:涉及新增基 础资产类型、新设交易结构等创新、疑难项目;(3)例外情形下的预沟通,采取邮件方式。 |
3.2【多期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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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管理人针对同一原始权益人或者同一最终融资人再次提交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 请,若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等相同,管理人应当提交《多期申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 认申请材料差异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7)。本所将视情况提升评审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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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指南》规定了多期申报项目的特别申请材料。 |
3.3【储架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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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满足以下条件时,管理人可以申请储架发行,即“一次申报、分期发行”。 (一)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增信安排等相同; (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质量优良,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相同类型,且风险特征不 存在太大差异,各期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相同;
(三)原始权益人能够持续产生与分期发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
(四)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方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或以上;
(五)管理人和相关参与方应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申请储架发行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申请材料清单提交储架发行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 其中,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计划说明书等申请材料中 应当明确储架发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储架规模、发行期数、存续期限、证券分层、证券评级、收益分 配方式、增信措施、相关参与主体、基础资产定义、基础资产合格标准、模拟资产池或一期资产池概 况、现金流归集路径和归集频率、循环购买(如有)以及风险自留安排等信息。各期专项计划在存续期 限、证券分层及相关参与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安排的,申请材料中应当予以明确。同时,储架申请材 料中应当结合原始权益人/最终融资人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备选资产情况说明储架规模设置的合理性。 如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已确定,管理人应当结合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编制 储架发行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无需单独提交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
储架发行项目,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前均应履行报备程序,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发行日 5 个 交易日前通过固收专区期后事项栏目提交当期发行材料。申报时首期基础资产池已确定,且未发 生本指南第 1.5 条要求应当提交期后事项情形的,可豁免首期发行前报备程序。 | 2.8 什么类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一次申报分期发行?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专项计划可分期发行,即管理人履行一次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申报多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深交所出具一次《无异议函》,管理人在《无异议函》的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及基础资产情况组织分期发行。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相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质量优良,相关参与主体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2)申报材料中应当明确拟发行总额、发行期数、各期发行规模及期限; (3)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申请文件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深交所正式提交,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提交,《无异议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
【对比分析】《指南》细化了储架发行应满足的条件,并对储架发行申请材料的内容作了 进一步要求。 |
3.4【基础资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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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分类应当遵循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标准(分类标准详见附 件2)。管理人在本所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 附件 2 的分类标准准确填报基础资产类型、创新标签及双层结构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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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指南》推出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标准。 |
3.5【专项计划命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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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名称应当简洁、明确,不夸大,不误导,不产生歧义。若专项计划名称包括 多项信息,可以按照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最终融资人/增信方等相关主体、基础资产类型、年份 (如 2021 年)、期数(如 1-10 期、1-X 期等)的顺序进行命名。若为储架发行产品,名称中可 以不体现年份。各字段之间如需连接符的,均以“-”体现,不得使用其他符号。名称中如包含 住房租赁、绿色、一带一路、创新创业、扶贫、纾困等字样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 披露冠名依据。在本所申报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不得与其他市场的产品名称重复。 | 3.2 资产支持证券如何进行证券简称命名? 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命名规则长度八个字节(一个汉字占两个字节、一个数字或字母占一个字节),建议证券简称体现产品分期发行期数、分层安排及发行年份等特征。若为非分期发行产品,建议前两个字节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年份的数字,如 2017 发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为“17XXA1”,次级证券简称为 17XX 次;若为分期发行产品,可不体现发行年份特征,如 XX 资产支持证券第一期产品优先级证券的简称为“XX1A1”。 在本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全称和简称不应与其他市场的产品重复。 |
【对比分析】《指南》对专项计划命名的原则、字段顺序、特定字样冠名等做了明确要求。 |
3.6【财务报表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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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说明书引用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方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财务 报表应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对于超过财务报表有效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财务报表更新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0。 | 2.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财务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计划说明书引用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方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财务报表应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对于超过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管理人应按要求及时做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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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和项目进度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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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查询途径:“深交所官网-固收产品-规则指引-规则与指南”或者“深市固收微信公众号-固收资 讯-规则指引”。 项目进度查询途径:“深交所官网-固收产品-信息披露-项目进度信息”或者“深市固收微信公众号-业务 查询-项目进度”。 | 1.3 深市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如何查询? (1)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指引及问答:“本所官网-法律/规则 - 本所业务规则- 债券”(http://www.szse.cn/main/rule/bsywgz/jjzqhzqzl/zq_front/)、“固定收益信息平台-规则与指南 ” (http://www.szse.cn/main/ints/flfg/); (4)资产证券化项目进度信息:“固定收益信息平台-项目进度信息-ABS”(http://www.szse.cn/main/ints/xmjdxx/a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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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网上业务办理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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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按照附件 12 的业务办理示例进行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报送和业务办理。 | 第六部分 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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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 其他内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