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量极大、前景光明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哪些合规要点?
基本背景
随着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的颁布,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加速期。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启了售电侧改革、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市场建设和输配电价改革五大主题28项任务,而其中资金最密集、技术含量最高、预期收益想象空间最大的改革任务莫过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量配(电)网业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界定,增量配(电)网指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社会主体投资投资、建设、运营的增量配(电)网。而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的企业就称为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状进展
2018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发改经体[2018]1460号《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阐明: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范围内总计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经调研发现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
笔者认为:增量配电业务推进缓慢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对该类业务的合规性要求和风险预期不足有一定关联。本文试从电力法律专业角度,对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合规要求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问题溯源
本轮电改的核心思想是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激发相关企业的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各市场主体都有高度认识,各方在输配电价核定、电力交易中心组建、交易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博弈都有精彩表现,但是仅仅靠“还原商业属性”这一个轮子是带不动增量配电业务这列巨型火车的。
全面、准确地总结、概括增量配电业务的合规要点建立在对电网业务的全面、准确理解之上。笔者认为:电网业务是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商品)、公共保障、公共政策于一体的特殊产业,商品属性只能反映电网业务的一个方面。电网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法律义务是广泛的,绝对不仅限于商事合同法律的范畴。对法律义务的认识不全,将直接导致增量配电网企业对自身的责任边界、运营成本、风险承担严重估计不足,进而影响其盈利能力甚至生存能力。国家能源局通报中提及的社会资本在增量配电网业务前踌躇不定,与此不无关系。
要点梳理
笔者长期从事电力法律业务和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在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后,对增量配电企业的合规要求作以下归纳梳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条件、准入程序
1、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需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备、信用以及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2、准入程序方面:需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两备案”的规定。
二、公共安全
1、电网调度方面:应符合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和指令,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2、有序用电方面: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依法执行错峰、避峰、和限电。
3、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管理方面: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九条和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发现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4、紧急供电方面:应符合《电力法》第三十条、《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方面:应符合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6、配合安全事故处置方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7、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应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8、架空线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各地架空线路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例如上海要求中心城区不得新建架空线,已建架空线应逐步入地。
三、公共服务(商品)
1、电能质量方面: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中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2、用电业务办理时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的各项时限规定。
3、停电、限电、复电的程序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中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抢修到达现场的时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5、市场放开方面:应根据9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不得实施《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各类禁止行为。
四、公共保障
1、供电能力方面:应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方面: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3、履行保底供应义务方面:应符合9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
4、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主要污染物因子的排放标准,其中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规定,110kV及以上等级的输变电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电网建设与其他工程交叉妨碍方面:应符合《电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电网建设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五、公共政策:
1、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新能源上网电量,分担可再生能源消纳任务。
2、政府型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方面: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3、差别电价方面: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及各地价格管理部门认定的期间和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电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总结
增量配电网业务是一项新兴业务,体量极大前景光明,但对企业的运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本文受篇幅所限,只能对主要的合规要求进行梳理,希望对相关人士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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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磊律师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是能源(电力)、诉讼与仲裁、社会公共服务等业务。张磊律师拥有逾10年的能源(电力)的专业律师执业经验,曾入选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张磊律师同时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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