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的解读
你所在的城市颁布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红头文件有可能会违法吗?答案是:有可能,有的甚至违反了宪法。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妨碍你买婚房的限购令是否有法律依据?你的私家车被限行究竟合不合法?
在“有权不可任性”的政治语境下,2015年3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就像一条法律的准绳,限定了权力的边界,对立法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地方的法规、规章、红头文件日后不敢再肆意“任性”。
一、修改立法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重要作用。历史实践证明,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来说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行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因此加强和改进立法活动现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下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于现在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相信立法法的修改对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修改立法法的工作过程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立法法的修改工作。法工委通过收集整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赴地方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共同研究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2014年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相关内容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已趋成熟。会议决定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年1月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并将相关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最终于2015年3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几方面的修改:
1.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区市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为235个。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因此,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后的《立法法》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多,地区差异大,修改后的《立法法》还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也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2. 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加以规范。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一、制定部门规章时,若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设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时,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后的《立法法》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时,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的。一些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据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使这一问题的立法层级得到清晰的界定。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加以补充和完善: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要尽可能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学习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听取意见。
(三)关于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一、对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及时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二、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四)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规定:一、明确的提出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写明;二、拓宽多种途径,让广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完善立法专家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和措施;三、健全审议、表决机制;修改后的《立法法》还规定,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合并表决,也可逐个表决;四、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增加规定:一、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二、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内容和情况。
(六)关于对司法解释的规范与监督
司法解释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最高法、最高检在行使职权中遇有立法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三、最高法、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后,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除最高法、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还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行政法规、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等事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本次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但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没有设区,修改后的《立法法》专门对此作出规定:该三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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