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及与碳市场衔接工作通知
作者:蒋则谢
2024年8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1](“《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全文共八章三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及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2](“《衔接工作通知》”)和对应的答记者问[3]。在今年4月《核发和交易规则》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征求意见稿”),我们发布了文章进行了要点速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调整有限,在绿证的适用范围、核发、交易方式等方面保持了一致。针对《核发和交易规则》及《衔接工作通知》,我们概括解读如下:
一、《核发和交易规则》正式稿的新增内容
1. 允许中介机构参与绿证的核发和交易
本次颁布的正式稿在第八条和第九条新增了“委托代理机构”可以参与绿证的核发与交易过程,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基础信息的表述。这条修改明确了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实际交易主体的委托,直接参与绿证的核发与交易,强化了绿证的商业属性。
目前已有的三大交易平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均支持代理进行交易,但此种代理在实践中多为售电公司。在法规明确中介机构可以委托代理参与绿证的交易后,具体的交易方式将如何实施、交易平台是否会对代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资质要求,有待进一步观察。
2. 规定了重复申领、数据造假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理规则
《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三十三条[4]新增了重复申领绿证或其他凭证(例如CCER)、进行数据造假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以责令改正、约谈处理为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虽然尚无实质性的行政处罚措施,但该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再次强调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证明的唯一性。
3. 其他修改
除以上两处较为重要的修改之外,《核发和交易规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其他的实质性调整总结如下表: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说明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十七条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 |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 | 明确核发机构 |
第二十四条 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 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 | 第二十四条 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 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 | 对存量绿证延期使用的安排 |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各绿证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信息等。 |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各绿证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信息等。 | 增加核销情况作为披露内容 |
4. 总结
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核发与交易规则》在诸多问题上保持了相同的规定。在交易平台上,仍然通过三个交易平台开展绿证单独交易;通过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各省级的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在交易方式上,仍然为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三种方式。在绿证划转上,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仍为负责机构。在绿证有效期上,再次明确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的自然月起计算。同时,为充分保障不同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法权益,《规则》设置了过渡期,对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在绿证核销上,同样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超过有效期的,由系统予以自动核销。
二、《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及答记者问
在发布《核发与交易规则》的同时,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也就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问题发布了《衔接工作通知》。由于CCER和绿证同样属于环境凭证,为满足额外性、唯一性的要求,避免双重计算,对自愿减排市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绿证可能造成的重复抵销,《衔接工作通知》规定了在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的两年过渡期内,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资源选择其一申领,并作出择一申请的承诺。两个系统的数据将进行信息共享。
对于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发电项目,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的登记后,绿证系统内未交易的绿证将会冻结,待项目正式产生CCER后进行核销,未通过项目登记的将进行解冻;作为减排项目登记之前,已经有完成交易的绿证的,申领CCER时将会做相应的核减。
总体而言,《衔接工作通知》展现了主管机关正在进行多端努力,提高绿证和CCER的公信力,避免重复抵销,以提高我国颁发的环境凭证的国际认可度。
*张渝坷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1] https://zfxxgk.nea.gov.cn/2024-08/26/c_1310785819.htm
[2] https://www.nea.gov.cn/2024-09/11/c_1310786081.htm
[3]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3740.htm
[4]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依法依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或存在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卖方主体,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绿证交易平台,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约谈。
对于扰乱正常绿证交易市场秩序的交易主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约谈。
(二)对于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