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看保险资产管理的特点
摘要:
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25日即发布了正式稿,与其他几部待正式发文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其效率之高、速度之快。总体而言,正式稿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笔者结合以往保险资产管理的实务经验以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新规的监管逻辑,对保险资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基本特点
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一个重要体系和分支,相比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产管理绝对算得上是独具特色。自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月27日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后,证监会以及原银监会先后就其所监管的资产管理类型颁布了与之对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细则,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细则相比而言有点珊珊来迟。但事实上,人民银行于2017年11月17日发布《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之后不久,原保监会于2017年12月27日即颁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该规定虽然仅仅只有八条,但却是保监体系下对《资管新规》监管思路的快速回应,也是唯一一部对打破刚兑”原则中的“保本保收益”尝试作出过定义的监管规定。
都说《资管新规》彻底改变了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但事实上,保险资产管理自成体系,除了过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中的通道安排、保本保收益等个别安排之外,受《资管新规》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受托主体很特殊。目前,市面上获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牌照的保险资管公司共计28家,包括了3家近期刚刚获准开业的合资寿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中信保诚、工银安盛以及交银康联)和1家刚刚获得批筹但尚未开业的合资寿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招商信诺)。除此之外,事实上还存在个别虽然未获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但实际上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类资产管理公司(据说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给他们发放资管牌照),还存在个别养老险公司实际上也有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这也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为何不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采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这个术语的原因,因为前者是个法律概念,后者并不是法律概念。
第二,保险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特殊,几乎不存在募资难的问题。目前市面上有近200家保险公司(含寿险和财险),12家保险集团公司,但拥有资产管理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并不多。虽然2012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特定资质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投资,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相当多的资金都是委托给自己的关联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没有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会委托给其他非关联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且,2004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时,监管部门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但随后在2011年的《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将其所受托管理的资金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保险资金。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能力的提升,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受托的资金约70%属于其关联保险母公司的资金,约20%来自于非关联的其他保险公司的资金,约10%来自于其他机构,其中有金融机构,比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也有非金融机构,比如中石油等有年金管理需求的大型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同时又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至高净值的自然人,进一步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各类债权投资计划属于保险公司主要配置的不动产投资,从收益角度看,类似于固收类,但是在计算投资比例时,还是按照不动产的投资比例计算。这些债权投资计划,包括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期限较长,能与保险资金属于长期资金的特点相吻合。根据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所披露的数据,2019年全年,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数量为154个,注册规模3358.44亿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数量为97个,注册规模为1225.81亿元。虽然险资投资基础设施也有以股权投资计划形式开展投资,典型如已经上市的京沪高铁项目,但绝大多数是以债权计划的形式进行投资。
正是基于以上特点,所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产管理类型并未沿用《资管新规》的分类标准,而是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虽然也有一个兜底的“其他产品”,但险资的规定基本遵循正面列举原则,除非明确列举,否则都不属于监管机构认可的产品类型,或者至少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事先沟通。就保险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计划是否属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资产管理产品,正式稿仍然未予以明确,根据前述正面列举原则,这些应该不属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资产管理产品。此外,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部副主任罗艳君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中曾明确提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包括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发的保障产品。
就产品性质,在法律依据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也未明确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根据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部副主任罗艳君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中的发言,保险资管产品按照信托原理“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进行投资管理,属于保险资管公司的表外业务,不保本保收益,间接认可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实为信托。
二、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实务特点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在整体上遵循了《资管新规》的基本思路,在禁止刚性兑付、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投资期限、独立核算等多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的内容进行了重申,同时也对原有的零散的监管规定,比如《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进行了更新,包括扩大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提出了对投资顾问的要求,对非标债权的投资余额限制,拓宽保险资管产品的代销模式等。但实务中,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实务远远不只这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更多地只是保险资产管理方面的一部纲领性规定,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保险资金,在投资范围方面会有所区别。如果属于保险资金,则需要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各类债权投资计划,还需要结合针对具体投资标的的细则进行分析判断,对于股权投资计划,则需要参考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的合规分析思路依然是监管机构惯常的监管思路,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能力备案、准入资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资金来源、中介机构等各项是否合规进行综合判断,从而确定产品是否可以注册。
谭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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