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实施意见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简读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是今年资本市场的大事,此次《实施意见》出台以及配套规则的落地,使备受瞩目的科创板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清晰。本文就实施意见以及征求意见的配套规则的重点进行简要梳理。
一、科创板上市企业
(一)重点支持企业
《实施意见》本次明确了科创板的定位及支持企业的行业范围,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具体行业范围将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
科创板在上市企业方面,本次最大的突破就是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其中,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相关规定应符合上交所的有关要求,同时在招股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条件
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的设定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理念,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同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一)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本次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 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3. 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上交所具体审核市场及财务指标
上交所公布的《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具体市场和财务条件,首次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以满足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具体包括:
1.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以上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三、审核流程
根据上交所公布的《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审核规则》的相关内容,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四、审核机构
针对科创企业处于科技前沿,专业性较强,更新迭代和发展变化快的特点,上交所未来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及咨询委员会,其中上市委员会负责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咨询、政策建议。
(一)上市委员会
上交所本次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委办法》),其中明确了未来上市委由30-40名成员组成,委员主要来源为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其他自律组织及市场组织、会计和法律行业专家学者、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代表等,委员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上市委办法》还对上市委的上市委职责、审议程序、工作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咨询委员会
上交所本次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其中明确了咨询委员会共40-60名委员,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在行业和专业范围上,委员主要来自于集成电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服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
五、信息披露要求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的模式、技术、产品更新,但研发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也更高,普通投资者把握企业价值的难度更大,《注册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从六个方面强化了科创板的首发披露以及后续持续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
二是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为加大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夯实基础;
三是进一步完善首发预披露制度,增加了预披露次数和预披露内容,以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针对科创企业特点,规定其应当充分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情况,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五是规定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和风险,中介机构需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是否合规发表专业意见;
六是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更加快速灵活,为帮助其提升商业竞争力,《持续监管办法》也同步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衔接和规则豁免等方面,给予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六、发行的特殊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
考虑到科创板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科创板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并允许这些机构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
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
(二)降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条件要求,引入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安排
《实施办法》将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所需满足的条件调整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并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明确绿鞋机制
《实施办法》允许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普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取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限制,促进科创板新股上市后股价稳定。
七、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上交所本次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设立专章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八、允许分拆上市
《实施意见》中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九、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制度
重大资产重组是科创企业整合同行业和上下游的重要制度。《上市规则》设置了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
一是实施注册制。科创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由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实施更为便利。
二是严格限制“炒壳”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的,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
三是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十、灵活便利的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一项核心制度。《上市规则》设置了“股权激励”,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优化。
一是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并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二是增强了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的灵活性。现行规定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监管原则性要求,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是增加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注销。《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60日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了实施操作。
十一、严格的退市制度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持续监管办法》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均强调了科创板将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坚持重大违法退市,丰富交易类和规范类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具体包括:
(一)明确科创板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重点聚焦两类目标公司。一类是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另一类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
(二)设置多层次和维度退市指标:
1. 重大违法指标,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
2. 市场指标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个类型;
3. 财务指标方面,设置四类主业“空心化”定性标准和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主营收入未达到一定规模、净资产为负等定量标准,准确反映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特征;
4. 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在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三)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
《实施意见》已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其余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八套配套规则将根据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中分享的相关内容,后续亦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届时我们将对正式公布的规则作进一步的解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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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侦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擅长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国有企业重组与改制、企业收购与兼并、私募基金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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